购买机器引发合同纠纷7年诉讼维权终划句号
近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广水检察机关的主要抗诉理由,解除了湖北奔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湖南宇洋旭日制药机械有限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使奔达公司历时7年的诉讼维权划上了句号。
2002年,奔达公司与宇洋旭日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奔达公司购买宇洋旭日公司生产的BQZFII型洗烘灌联动机组四套,合同总价款222万元。此后,奔达公司和宇洋旭日公司单方或共同对设备进行了间断性调试,生产能力均不能达到产品说明书中的技术参数。奔达公司为此诉至广水市人民法院要求解除与宇洋旭日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退还设备、返还货款,并要求其赔偿损失。宇洋旭日公司提起反诉要求支付剩余设备款。
奔达公司与宇洋旭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二审宇洋旭日公司都败诉,三审奔达公司败诉。奔达科技公司不服,向随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随州市检察院将该案指定广水市检察院审查。
办案人员经过审查,湖北奔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购买湖南旭日公司生产的旭日牌四套BQZFII型洗烘灌联动机组生产线的确存在质量问题,如果继续履行合同,就会给湖北奔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随后,随州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抗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由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经再审,此案获得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