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安陆市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公布实施《安陆市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 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开发区管委会,府河湿地公园管理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地服务与管理,建立适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征地补偿机制,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9〕22号)要求,特制定我市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现予以公布实施。 一、青苗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县(市、区) 区片 级别 区片范围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青苗补偿费 安陆市 Ⅰ 府城办事处、市经济开发区 50800 2310 Ⅱ 南城办事处、巡店镇、李店镇、洑水镇、棠棣镇、烟店镇 44800 2240 Ⅲ 孛畈镇、雷公镇、辛榨乡、陈店乡 40200 2230 IV 接官乡、赵棚镇、王义贞镇、木梓乡 38600 2140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序号 附着物类别 名称/结构/特征/规格/范围 单位 补偿标准 需要特殊说明的情况 1 树木 一般树木 胸径5cm以下 元/棵 1 胸径5-10cm 元/棵 5 胸径10-15cm 元/棵 10 胸径15cm以上 元/棵 20 专业苗木(果木或经济林木) 胸径5cm以下 元/棵 10 胸径5-10cm 元/棵 20 胸径10-15cm 元/棵 40 胸径15-20cm 元/棵 60 胸径20cm以上 元/棵 80 2 水井 吃水井、抗旱井 元/口 1200 按评估值扣减除财政补贴后给予补偿 3 坟墓 元/座 1000 4 厕所(粪窖)、猪圈、牛栏等附属设施 厕所、猪圈、牛栏 元/平方米 100 缸窖、土窖不予补偿 5 围墙 12㎝墙体 元/平方米 40 以地平面以上实测面积为准 24㎝墙体 元/平方米 80 6 鱼池 精养鱼池 元/亩 2400 含中途干塘转运损失费 一般鱼池 元/亩 1200 7 大棚 竹架大棚 元/平方米 5 钢构大棚 元/平方米 10 8 泵(机)房 新式 元/座 1000 老式 元/座 700 9 沟渠 混凝土 元/米 50 砖砌 元/米 150 10 管涵 直径30cm 元/米 20 直径40cm 元/米 30 直径50cm 元/米 40 11 地坪 水泥地坪 元/平方米 20 特殊情况根据实际适当予以调整 本标准未涵盖的其他地上附着物,按市人民政府公告的拆迁安置方案执行。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安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