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河新区对12种为官不为问责
本报讯(记者邓琳)“为官不为”怎么办?严惩!近日,漳河新区出台《漳河新区对“为官不为”行为实行问责的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明确了将对12种“为官不为”行为予以严惩。
为切实解决“为官不为”现象,引导干部敢作为、愿作为、有作为,惩治领导干部“为官不为”行为,经过多次研究、反复修改,近日,新区党委组织部明确了对12种“为官不为”行为予以严惩,其中包括:不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六条意见”及市委“十个严禁”、“十个一律”和新区党委相关规定的;在急难险重任务和事关群众生命财产安危的事件中行动迟缓、畏缩不前、临阵退缩的;缺乏大局意识,小团体思想严重,部门利益至上,对涉及多个地区、多个部门的相关工作,牵头者不主动协调,协办者不积极配合的;拆违控违工作推进不力,管辖区域内存量违建未完成规定的任务,出现新增违建未及时查处,或纵容、庇护、参与违法建设的;怕得罪人,回避矛盾,对歪风邪气不敢较真,对下属疏于管理,不及时制止、查处分管范围内的不作为、慢作为、懒作为的……《规定》明确,有如上12种情形之一的,将对责任人进行问责,问责方式主要包括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或离岗锻炼、调整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引咎辞职或者责令辞职、免职、降职、辞退或者解聘等10种,问责方式可单独运用,也可合并运用。涉嫌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同步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规定》还提出,将严格按照“一岗双责”“一案双查”要求,对问责对象的直接领导实行倒查追究。同时,《规定》注重将问责成果转化,明确提出将问责情况与干部年度考核、表彰奖励、选拔任用相结合。
此外,《规定》还对问责程序进行细化。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对“为官不为”行为实行问责,严格按照受理、约谈、调查、决定、落实整改等程序进行。(2015年8月17日《荆门日报》0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