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溪县行政审批局取水许可项目评审专家及评审工作管理办法公示
竹溪县行政审批局
取水许可项目评审专家及评审工作管理办法
公 示
为做好全县取水行政许可工作,提高取水许可项目评审质量,县行政审批局根据《行政许可法》和《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竹溪县取水许可审批工作实际,拟定了《竹溪县行政审批局取水许可项目评审专家及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根据此办法,经申请人申报,县行政审批局审核,有9人拟入选竹溪县行政审批局取水许可项目评审专家库。现将《竹溪县行政审批局取水许可项目评审专家及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和9名拟入选专家进行公示。
公示时间为2021年8月3日——8月9日,公示期间,对管理办法和拟入选评审专家有不同意见的,可以通过电话、信件、邮件等方式据实向竹溪县行政审批局实名反映
联系电话:0719—2109108 邮箱:2434103894@qq.com
***:1、《竹溪县行政审批局取水许可项目评审专家及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2、9名拟入选竹溪县行政审批局取水许可项目评审专家名单
***一:
竹溪县行政审批局
取水许可项目评审专家及评审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取水许可审批工作程序,加强取水许可项目评审专家管理,确保取水许可审批结果公开、公平、公正,依据《行政许可法》和《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竹溪县取水许可审批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竹溪县行政辖区内,申请直接从河流、湖泊或地下水取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举行专业评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竹溪县行政审批局负责组织的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报告、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延续取水许可审批应当进行专家评审。
第四条 竹溪县行政审批局对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县行政审批局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取水项目评审,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
第二章 评审专家库建立及使用
第六条 竹溪县行政审批局建立取水许可审批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专家入库采取自愿原则,竹溪县行政审批局负责评审专家的遴选、考核、使用、监督管理。
第七条 专家入库程序:
(一)申请入库人员填写《竹溪县取水许可评审专家申请登记表》;
(二)竹溪县行政审批局收到个人申请登记表后,由项目服务股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人员报局长办公会复审,复审合格后在“竹溪县政务网”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
(三)公示期满后,对拟入选专家无异议的,报局领导批准后在“竹溪政务网”公开发布。
(四)入选专家库的资格初定为3年。期间根据评审需要可按程序及时调整充实更新专家库。
个人申请书、资质证书复印件、公示资料等入库相关资料应存档备查,入选专家库名单报县纪委监委备案。
第八条 申请入库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水利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规程规范;
(二)具备水利行业取水许可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五年,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评审职责;
(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评审工作;
(五)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纪录。
第九条 符合上述条件,申请进入评审专家库的专家应提供相应的专业资格证明文件,包括:最高学历证书、身份证、专业技术资质证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套,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存档备查。
第三章 评审专家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评审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取水项目业主或县行政审批局的聘请,担任评审专家;
(二)阅读、研究论证报告及相关技术资料,了解、熟悉与评审项目有关的主要信息和数据;
(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规程,对论证报告进行评审,提出书面评审意见,提出的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四)对论证报告存在疑异的,有权要求编制单位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作出回答;
(五)在评审过程中发现有违纪、违规或者不正当行为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
(六)取得参加评审活动的劳动报酬;
(七)对评审专家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或者建议;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按时参加评审工作,依法接受评审专家管理单位的监督管理;
(二)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接受被评审对象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三)依据评审标准,对论证报告书(表)进行系统的评审,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
(四)对本人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评审责任;
(五)在评审过程中不得将自己的意图强加于其他评审专家;
(六)参加起草最终评审意见;
(七)工作单位、职称和通讯方式等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告知;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参加取水许可审批论证报告会评审专家的确定,实行在专家库内抽取和特邀的方式。抽取是由取水项目业主从建立的取水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因技术、专业等原因,为保证评审质量,可以特邀专家参加评审工作,但特邀专家数量每个项目不得超过评审组中专家人数的1/3。若涉及到重大取水项目或本地专家不能满足时,可提请县水利和湖泊局协调从邻县或市里邀请专家。
评审组成员为5人以上(含5人)单数。对于取水规模较小填报的水资源论证表专业评审专家可以为1人以上(含1人)。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实行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专家应当回避:
(一)评审专家系取水许可审批事项申请人、论证报告编制单位工作人员或其近亲属;
(二)本人或其近亲属与申请事项有利害关系,与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利益关系,可能影响评审结果公正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
评审专家回避应当在评审活动开始前,由专家本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并回避。不主动回避的专家一经发现,应立即终止其评审活动,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第四章 评审程序及要求
第十四条 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专家评审一般采取会议评审方式。因项目规模较小、涉及技术较为简单或其他原因可以不召开评审会的水资源论证表审查,可以采取书面函审方式。
需要进行现场勘察的,应当在评审会议召开前进行。
项目服务股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召开评审会或现场勘察。
第十五条 参加评审会人员:
(一)专家评审组全体成员;
(二)取水许可审批事项申请人、论证报告编制单位代表,需要对项目可研设计方案进行介绍的项目可研设计单位的代表;
(三)实施取水许可审批事项的有关工作人员;
第十六条 评审会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会议主持人介绍项目基本情况(包括现场勘察或其他特殊要求的情况等)、参加会议的单位及其代表、宣布专家评审组成员。
(二)会议主持人询问是否有申请回避的情况,并根据情况做出处理。
(三)推荐评审专家组组长并主持评审工作:
(评审专家组组长由参加评审的评审专家推举产生)
1、论证报告编制单位和相关单位介绍项目有关情况,并向专家及与会代表汇报论证报告编制的过程、技术方法和具体内容及其主要结论以及对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影响、补偿措施等情况。
2、论证报告编制单位回答专家及与会代表提出的与项目有关的问题,必要时应当提供相关的原始资料。
3、专家和与会代表进行讨论;专家评审组组长综合专家评审意见和会议讨论情况提出专家组评审意见,经专家评审组全体成员研究后形成最后评审意见。专家对评审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声明保留并在评审意见上注明。
4、专家评审组组长宣读评审意见,并在评审专家组长栏签名。
(四)主持人进行会议小结。
第十七条 专家评审组的评审意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审会议有关概况;
(二)项目基本情况;
(三)对论证报告采用的基本资料、采取的措施和结论的评价;
(四)评价依据和方法;
(五)需要补充、修改的意见;
(七)专家签名栏;
(八)其它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采取书面函审方式评审的,由局项目服务股将论证报告书(表)送达评审专家,专家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服务股提交署名的书面评审意见,项目服务股应在收到专家书面评审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意见提交专家评审组组长,3个工作日内形成专家组评审意见。
局项目服务股应在收到专家评审组书面评审意见之日起的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意见反馈给取水许可审批申请人或其代理人。
取水许可审批申请人应当督促论证报告编制单位应当按照评审意见对论证报告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在规定的时间内,送交审批单位,由项目服务股复核后,提交专家评审组组长审核。论证报告编制单位超过规定的期限,超出的期限不计入竹溪县行政审批局办结承诺期限内。
修改后的论证报告,达到规定要求的,专家评审组组长应在论证报告上(审定稿)签署通过审核的意见,并作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主要技术依据;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专家评审组组长应在修改后的论证报告上提出需要进一步修改、补充和完善的意见和下次审核时间,直到通过为止。
第十九条 参加评审会的人员应当维护申请人和论证报告编制单位的知识产权,保守其商业、技术秘密。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论证报告编制单位、利害关系人或项目服务股可以提出重新组织专家评审的申请:
(一)评审依据、技术标准或程序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或行业颁布的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以及相关评审规定的;
(二)申请人、论证报告编制单位或利害关系人对专家组评审意见不服的;
(三)违反本办法回避规定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论证报告编制单位或利害关系人要求重新组织专家评审,应向项目服务股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理由和证据。
项目服务股收到重新组织专家评审申请后,应当向局领导汇报最后作出是否予以重审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重新组织专家评审的,其评审的程序和方式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评审费用发放标准与财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评审费是指评审活动中直接发生的费用支出,包括场地费、评审专家劳务费、交通费、住宿费等。
(一)取水项目评审会一般应在县行政审批局会议室进行。若须租用其他会议室,应按程序审批,坚持厉行节约原则租用定点会议场所,并根据实际需要安排。会议室租金按照会议定点场所合同约定价格进行结算。报销时应提供场地费开支详细说明和相关票据。
(二)评审专家劳务费是指聘请评委评审的劳务费用。一个项目含评审和验收两个环节,每个项目每个环节每个评委的劳务费按500元标准执行。
特殊情况需到异地评审的项目,参考异地评审劳务费标准执行。
(三)若因项目需要需聘请县外专家或评审时间较长或评审项目较远需现场勘察的,产生租车、就餐、住宿的,交通费(租车费)、住宿费按《十堰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据实提供票据报销,需就餐的报局办公室按加班标准安排工作餐。
(四)评审费用由县行政审批局申请专项预算,资金专款专用,自动结转。
第二十三条 评审费由举办单位承担,报销评审费用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正式的评审会议通知;
(二)评委和工作人员签到表;
(三)评委劳务费确认签名表(含身份证号、银行账号、劳务费金额、联系电话等);
(四)办会场所出具的票据、费用明细等凭证;
(五)异地评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须提供相关票证按差旅费报销办法核销。
(六)经办人员填写《费用报销单》,并提供相关凭证,财务按照规定审核通过后核销。对未履行审批程序的评审,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四条 局项目服务股和财务股应做好年度业务档案管理,达到分类准确、要件保存齐备,做到有据可查,经得起审计及巡察。
第六章 责任及纪律
第二十五条 参加专家评审会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干预专家评审工作、影响专家意愿表达,隐瞒、歪曲或者捏造专家提出的意见,损害公共利益、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二)不得为了主观期望的结论,与他人串通、断章取义、片面做出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评价;
(三)不得压制不同学术观点和其他专家意见;
(四)不得收受申请人、论证报告编制单位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不得泄露、披露或擅自使用论证报告涉及的知识产权和商业、技术秘密。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评审专家:
(一)本人提出申请,要求不再担任评审专家,经竹溪县行政审批局同意的;
(二)因身体健康或工作变动等原因,不适合再担任评审专家的。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
(一)违反廉政或保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一年内三次以上(含三次)无故缺席评审工作的;
(三)专家在评审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等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或者论证报告编制单位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以其它形式干扰专家独立、客观、公正评审,造成评审结果不符合客观事实的,由其自行承担后果,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评审人员在评审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竹溪县纪委监委举报和投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竹溪县行政审批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
***二:
9名拟入选竹溪县行政审批局取水许可项目评审专家名单
序号 | 姓 名 | 性别 | 年龄 | 专业特长 | 职 称 | 单 位 |
1 | 卢依农 | 男 | 56 | 工程技术(水电) | 高级工程师 | 竹溪县水利和湖泊局 |
2 | 刘传生 | 男 | 52 | 工程技术(水利) | 工程师 | 竹溪县水利和湖泊局 |
3 | 徐 俊 | 男 | 48 | 工程技术(水工建筑) | 工程师 | 竹溪县水利和湖泊局 |
4 | 李 炜 | 男 | 47 | 水利水电 | 工程师 | 竹溪县水利和湖泊局 |
5 | 朱明玉 | 男 | 46 | 水利水电 | 工程师 | 竹溪县水利和湖泊局 |
6 | 方 敏 | 男 | 44 | 工程技术(水利) | 工程师 | 竹溪县水利和湖泊局 |
7 | 杨 超 | 男 | 40 | 水利电力 | 工程师 | 竹溪县水利和湖泊局 |
8 | 童燃燃 | 男 | 37 | 水利电力 | 工程师 | 竹溪县水利和湖泊局 |
9 | 李 杰 | 男 | 46 | 水利电力 | 助理工程师 | 竹溪县水利和湖泊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