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宝应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有关补充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县有关部门,县经济开发区:
依据《江苏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苏政发〔2013〕144号),结合我县实际,并经县政府同意,现就《宝应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宝政发〔2011〕24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提出如下有关补充意见:
一、建立多缴多补激励机制
个人缴费标准目前设定为100元—3200元等15个档次,重度残疾人和低保对象可选择100元、200元档次,其他参保人应选择300元及以上档次缴费,政府根据缴费档次对参保人员给予补贴,多缴多补。选择100元—400元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选择500元—800元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40元;选择900元及900元以上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50元。中断缴费补缴年限政府不予以补贴。
二、《实施办法》的补充意见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三、《实施办法》的补充意见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宝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28日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