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环境保护督察团风县边督边改公开情况(截至2018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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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7月26日发表
湖北省环境保护督察团风县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 | ||||||||
(截至2018年8月1日) | ||||||||
序号 | 受理编号 | 信访投诉基本情况 | 行政区域 | 污染类型 | 调查核实情况 | 是否属实 | 处理和整改情况 |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 |
1 | ﹝2018﹞6-D0726120号 | 反映团风县但店镇提马岗村,两个矿山、一个碎石厂,开采时噪声污染、灰尘污染,影响村民正常生活。 | 团风县 | 噪声、气 | 经现场核查,恒顺矿业公司矿山现场地面和道路覆盖较重粉尘,该企业开采加工生产过程中存在粉尘污染和道路运输扬尘污染问题,投诉人反映的情况属实。现场检查时还发现,该企业开采中未严格按照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实施,采坑边坡较陡,存在一般安全隐患;占用林地面积超过了原批准面积(10.7亩);未严格按水土保持方案建设挡土墙、排水沟、沉砂池等配套设施;铁矿开采加工项目办理了环评审批手续,但未完成环保“三同时”验收。 | 属实 | 1.团风县国土资源局于7月26日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2018〕054号),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矿山开采存在的问题,待矿山开采噪音、污染问题整改完成,并经相关部门验收达标之后,方可申请恢复生产。2.团风县林业局于7月26日向恒顺矿业公司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通知书》(团林罚责通字〔2018〕015号),后续将依法进行查处。3.团风县水利局于7月27日向恒顺矿业公司下达了《水土保持限期整改通知书》(团水保整字〔2018〕30号),责令其按水土保持方案整改相关问题。4.团风县环保局于7月28日依法对恒顺矿业公司进行了立案查处,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团责改字〔2018〕第43号),责令该公司完成环保验收工作,并依法备案。 | 无 |
2 | ﹝2018﹞6-D0726122号 | 反映团风县城北工业园的湖北华扬科技有限公司和城南工业园的春生科技有限公司废液处理不到位、环保处理设施不达标,污水通过暗管排出。 | 团风县 | 水 | 1.经现场核查,联合调查处理组当场挖开了公司厂区内的排污管网,未发现污水通过暗管外排。污水处理站的二沉池出水口未添加消毒剂,用于调节PH值的加药塑料桶内没有药剂,设施没有运行台帐。根据上述情况判断,该公司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投诉人反映的情况属实。2.湖北春生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用水主要包括锅炉用水、发酵洗罐用水、喷雾干燥塔用水和混成车间地面冲洗用水、办公楼生活用水、食堂及职工生活用水。平均月用水量为1200吨左右,日用水量约40t/d。生产车间已做了防腐、防漏、防渗处理,建设了污水处理系统,生产废水经中和、絮凝沉淀、石英砂过滤、活性炭过滤、反渗透工艺处理后回用。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排入园区管网。2017年12月,该公司进行了验收检测,监测结果达标,但验收小组提出的整改意见未完成,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验收未完成。投诉人反映的情况属实。 | 属实 | 1.针对湖北华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存在的“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的环境违法行为,县环保局于7月27日对其立案处罚,并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团环责改字〔2018〕第41号),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2.针对湖北春生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存在的“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验收”的问题,县环保局于7月27日对其立案处罚,并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团环责改字〔2018〕第44号),责令该公司30日内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完成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验收。3.团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督促该公司按照要求,坚决彻底整改到位,确保达标排放。 | 无 |
3 | ﹝2018﹞6-D0726131号 | 反映团风县但店镇李家塝村6组田贵安养鸡场偷排鸡粪到河流里,臭气熏天,影响空气质量。 | 团风县 | 水、气 | 经现场调查核实,投诉人反映的问题属实。该场距离周围居民住房最近距离300米左右,选址位于限养区。该场养殖废弃物排入收集池中,未采取全封闭措施。部分未利用的养殖废弃物通过收集池底部两个暗管排入附近的沟渠,沟渠内有大量呈块状的养殖废弃物,养殖废弃物在发酵过程中产生异味。 | 属实 | 1.7月26日,团风县畜牧局对该场下达了《团风县畜禽规模养殖场环境污染整改通知书》,责令该场在7月28日前,将养殖废弃物收集池底部的两个暗管用水泥砂浆封闭;7月30日前,将该场排入附近沟渠中的养殖废弃物清理干净;8月10日前,与有机肥生产企业签订干粪、污水利用合同;8月20日前,建好养殖废弃物收集池、干粪贮存池、污水收集池,全部采取防渗、防雨、密闭措施,并将干湿分离机安装使用。 2.7月27日,团风县环保局对该场进行了立案处罚,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团环责改字〔2018〕第42号),责令其三日内改正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贮存、处置畜禽废弃物的违法行为。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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