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入开展居民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关于深入开展居民长期护理保险
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卫生健康局、残联,国家级开发区科技创新局、财政局、社会事务管理局,南海新区党群与人力资源部、财政局、公共服务局:
我市于2019年10月1日在南海新区试点的居民长期护理保险(简称居民护理保险)工作目前已基本结束,根据国家、省相关精神和前期试点情况,为进一步探索居民护理保险制度建设的经验,经研究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继续在南海新区深入开展试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缴费
南海新区范围内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同步参加居民护理保险。
居民护理保险费仍执行统一筹资标准,通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补助、个人缴费、福彩公益金等渠道筹集。试点期间,参保居民个人暂不缴费。其中,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20元;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40元,由市区两级财政按2:8比例分担。
建立稳定增长的居民护理保险筹资机制,逐步拓宽社会捐助资金等筹资渠道。居民护理保险筹资标准由市医疗保障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长期护理消费需求等情况适时调整。
居民护理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与职工护理保险基金合并使用,执行现行医疗保障基金管理制度。
二、保障范围
南海新区参保居民中,在我市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含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累计5年(含)以上并享受居民医保待遇的,因年老、疾病、伤残、失智等导致失去生活自理能力,伤病情基本稳定,需要长期护理服务的,可以申请享受居民护理保险待遇。经医疗保障部门生活护理依赖程度评估为完全护理依赖的,自评估结论作出之次月起享受待遇。
三、待遇标准
居民护理保险待遇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确定。试点期间的待遇由生活照料待遇和医疗护理待遇构成,由护理保险基金按照参保居民护理形式实行差别化支付标准。居家护理为20元/日,护理服务机构集中护理为20元/日,护理服务机构医疗专护为100元/日。因突发伤病住院治疗的,住院期间的生活照料待遇为15元/日。
已按国家法律法规或我市有关政策享受护理费用或护理服务的参保居民,其待遇标准高于护理保险待遇标准的,不再享受护理保险待遇;低于护理保险待遇标准的,由护理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四、经办服务
居民护理保险的生活护理依赖程度评估、护理服务机构管理等经办管理服务工作按照职工护理保险的有关政策执行,积极探索与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合作,提高经办管理服务能力。
五、工作要求
居民护理保险是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的重大制度创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联动。医疗保障部门要做好居民护理保险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统一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预算安排,及时将财政补助资金划入居民护理保险资金财政专户。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做好长期护理与养老服务的衔接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做好长期护理与医疗服务的衔接工作。残联部门要配合做好长期护理与相关政策的衔接工作。
威海市医疗保障局 威海市财政局 威海市民政局
威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威海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0年12月31日
威医保发〔2020〕70号 关于深入开展居民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pdf威医保发〔2020〕70号 关于深入开展居民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