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起这些人的生活困难补助涨了
近日,省人社厅、财政厅下发通知,调整各类遗属、计划外长期临时工、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从市人力社保局了解到,此次调整标准于今年1月1日起执行,各项生活困难补助费将于本月发放到位,共惠及全市2386人。具体如下:
①国有企业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
国有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后,凡于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203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200元;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172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86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父母、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155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680元。
国有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005元。
②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调整
全省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中,在2016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95元。调整后,每名因工死亡职工的月供养亲属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统筹地2016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③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凡于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030元调整为220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720元调整为186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父母、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550元调整为1680元。
机关事业单位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抚养的子女,以及建国后参加工作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080元调整为1145元。
④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调整
凡根据浙劳人险〔84〕218号、〔84〕财企879号、省总工字〔1984〕50号文件规定,领取晚年生活补助费的计划外长期临时工,其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930元提高到990元。
⑤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
凡符合省委组织部、原省劳动人事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浙组〔1987〕1号文件规定享受精减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470元调整为267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210元调整为2390元。上述人员的医疗保健费由每人每月300元调整为330元。
凡符合省委办〔1981〕24号文件和浙劳人险〔1984〕217号、〔84〕财行440号文件规定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290元调整为13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