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环保局有关负责人就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答记者问一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今年3月1日正式施行。《条例》的施行,对加强水环境保护、改善水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近日,就《条例》的颁布施行,记者采访了市环保局有关负责人(以下简称市环保局负责人)。
记者:《条例》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市环保局负责人:《条例》共7章68条,主要包括总则、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水污染的预防和治理、水环境监控和应急处置、执法监督、法律责任等内容。
记者:《条例》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市环保局负责人:《条例》适用于河南全省行政区域内地表水体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记者:《条例》的制定有何意义?
市环保局负责人:有关专家指出,《条例》的制定和施行,有利于建立符合我省实际、有效防治水污染的法律制度;有利于保障饮用水安全,让人民喝上“放心水”;有利于保护和改善比较匮乏的水环境,保障和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记者:《条例》规定的水污染防治原则是什么?
市环保局负责人:《条例》规定,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水环境保护体制,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
记者:区域水污染防治规划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市环保局负责人:区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是水体的环境功能要求,二是分阶段达到的水质目标及时限,三是水污染防治的重点区域和重点污染源,四是水污染防治的具体实施措施,五是人口集聚区及工业集聚区的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
记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水环境保护中应承担什么职责?
市环保局负责人:《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水环境保护目标和年度实施计划,增加水污染防治资金投入,确保水污染防治的需要。水环境保护实行目标责任制,上级人民政府将其完成情况作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记者: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中政府有哪些责任?
市环保局负责人: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提出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方案,并按照规定程序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来源:焦作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