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防控形势下不断增强地方金融监管合力
随着我国经济金融市场的迅速发展,金融业务创新层出不穷,对基层金融监管机构如何落实执行监管政策提出了新要求。截至2019年9月末,我市共有金融机构41家,其中银行、证券、保险机构分别为15家、3家、23家,近5年分别增长了15.38%、50%、15%;小额贷款公司7家、融资性担保公司1家、典当行18家、投资公司127家。受市场和政策影响,银行、证券、保险机构业务呈持续发展态势;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业务发展相对缓慢,部分机构盈利能力低下,个别机构甚至处于停业状态。金融业务呈跨界发展趋势,不同金融机构业务层面差异缩小,给金融监管带来了新挑战、新问题。如信息归集困难影响监管穿透性,部门监管空白、监管重叠现象持续存在,代理销售信息咨询公司监管无从下手,投资公司、跨省异地联动监管难度大。因此,金融监管还需进一步加强。
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完善监管模式。在现有监管体制下,金融监管部门应整合“一行两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职责,从法律层面明确金融消费者的基础性、交易性、保障性与救济性权益相关条款,规范金融机构服务金融消费者的行为。
加强金融监管协调合作,完善数据信息共享机制。金融监管部门间应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由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及分支机构组织搭建监管信息共享平台,涵盖金融机构信息披露、金融业务和产品信息披露、重大事件或风险状况披露等,确保各监管机构特别是基层监管机构能及时掌握金融行业数据信息,全面了解防范化解金融机构风险状况。
优化机构内部设置,强化整体能力建设。建议“一行两会”根据地区经济金融状况,优化分支机构的设置,结合实际增设、精简分支机构或委托其他监管机构进行监管,减少监管政策传达时间,避免由于监管不及时而造成的监管真空和基层机构盲目监管。
提高科技金融含量,优化金融监管方式。建议金融监管部门借助云计算、数据挖掘、机器学习、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整合采集金融市场及金融机构的动态大数据,统计汇总金融业各项数据,探索建立金融风险识别、预警、早期处置机制,构建智能化的监管监测系统,进一步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及时性、低成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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