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市中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撤销市中区史满园理发店设立登记的听证告
济南市市中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关于撤销市中区史满园理发店
设立登记的听证告知书
济市中行审撤听告字 [2022]089号
市中区史满园理发店及其利害关系人:
市民实名投诉反映市中区史满园理发店(经营者:史满园)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注册时,涉嫌违背承诺取得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一案,我局经核实相关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拟撤销市中区史满园理发店的设立登记,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史满园申请设立的市中区史满园理发店在济南市市中区铁路南苑小区五区5号5-101从事经营活动,办理有营业执照。
依据相关调查证据并结合工商登记原始档案等、作为利害关系人的举报,投诉群众提供的相关事实材料等,我局认为:史满园在申请设立市中区史满园理发店时填写的“山东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与事实不符。史满园未向全部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作出“申请人已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涉及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以下称:住改商)的有关规定,并承诺,如本住所(经营场所)是住改商的,已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并获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的承诺,上述承诺系虚假承诺,违反了设立登记告知承诺约定,属于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未如实向行政机关反映真实情况,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为。
申请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拟撤销市中区史满园理发店2022年06月14日的设立登记。
根据《山东省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办法》规定,市中区史满园理发店的经营者及利害关系人有提出听证的权利。我局通过EMS专递向史满园下达听证告知书,并通过山东政务服务网、济南市市中区政府网站公告,公告期为20日。当事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自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或者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吴忠军、贾现斌
联系电话:0531-82078968、82078952
济南市市中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2年07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