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沈阳韩达川食品有限公司不合格韩式辣椒酱(辣炒酱)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沈阳韩达川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韩式辣椒酱(辣炒酱)
(一)2021年9月23日,在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抽检过程中,沈阳韩达川食品有限公司2021年6月8日生产的韩式辣炒酱,食品添加剂苯甲酸及其钠盐、山梨酸及其钾盐、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用最大使用量比例之和项目的含量超过标准限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三)项:“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依据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情形:“涉案产品属于低风险和较低风险食品范围;产品未销售或者产品已经销售且货值金额不足3000元的或者产品已经销售,货值金额在1万以上2万以下的;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的;无社会影响,行为人无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属于从轻情节,由于该企业于2021年1月28日生产的辣炒酱、3月12日多功能酱中食品添加剂超过标准限量,和2021年7月27日生产的冷面汤包中甜蜜素项目的含量超过标准限量,分别受到本局行政处罚。适用一般裁量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5万-6.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13倍罚款。”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停产停业十天(至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2、罚款:65000元。
3、没收违法所得:390元。合计:65390元。
处罚决定书文号:沈皇市监处罚[2022]001号。
沈阳市皇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 1 月 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