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六合生态环境局查封公示(7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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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7月03日发表
实施查封、扣押案件情况明细表(2021年7月) | |||||||||
序号 | 实施单位 | 实施对象 | 主要违法行为 | 适用情形 | 决定情况 | 实施期限 | 查封、扣押的设施及设备 | ||
1 | 南京市六合生态环境局 | 南京苏东新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 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及第二款 | (宁)环强决字〔2021〕16016号,7月6日 | 30天 | 搅拌车间配电箱1个和罐装车间配电箱1个 | ||
2 | 南京市六合生态环境局 | 南京忆竹塑料制品厂 | 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二款 | (宁)环强决字〔2021〕16017号,7月16日 | 30天 | 熔融挤出生产线配电箱 | ||
3 | 南京市六合生态环境局 | 南京欧典塑料工艺制品有限公司 | 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二款 | (宁)环强决字〔2021〕16018号,7月16日 | 30天 | 注塑机生产线设备配电箱 | ||
填表说明: | |||||||||
1、实施单位,指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 |||||||||
2、实施对象,指涉案的违法排污者,填写排污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 |||||||||
3、主要违法行为,指排污者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 |||||||||
4、适用情形,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以下简称《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填写示范:。“《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二)项”。 | |||||||||
5、决定情况,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的决定,须填写决定书文号、决定日期等基本信息。 | |||||||||
6、实施期限,指查封、扣押实施的期限,如存在延期,须填写原因、延长决定的文号等基本信息。 | |||||||||
7、查封、扣押的设施及设备,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封、扣押的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 |||||||||
8、解除情况,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的解除查封、扣押决定的情况,须填写决定的文号、解除情形等基本信息。 | |||||||||
9、相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指除查封、扣押决定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排污者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须填写决定书文号、处罚种类、决定日期等基本信息。 | |||||||||
10、信息公开情况,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查封扣押办法》第七条规定进行信息公开的情况,已公开的须填写公开日期、内容及方式等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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