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顺德区用地单位和个人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有关单位:
《佛山市顺德区用地单位和个人诚信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12日
佛山市顺德区用地单位和个人诚信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完善我区土地执法长效机制,倡导合法、合理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促进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利用土地,有效遏制新发生违法违规违约用地行为,建立用地单位和个人诚信档案制度,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违反土地出让(流转)合同、划拨决定书约定使用土地的行为人实施诚信制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顺德区范围内存在违法用地建设、闲置土地或非法买卖、转让、出租土地等违法违规违约用地行为的行为人。
本办法所指的行为人包括:
(一)自然人及其控股企业;
(二)企业、个体工商户(含其控股股东或投资人、负责人);
(三)村(社区)居民委员会;
(四)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
(五)其他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违法违约违规用地行为包括:
(一)非法占用土地的;
(二)破坏耕地(含基本农田)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
(四)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
(五)非法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六)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
(七)擅自出让、转让、出租集体土地使用权用于非农建设的;
(八)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
(九)农村村民未经批准建住宅,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外的;
(十)收回国有土地拒不交出、临时用地期满拒不归还、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
(十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
(十二)临时占用耕地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
(十三)违反土地出让(流转)合同、划拨决定书约定利用土地的(包括违反约定的土地用途、规划指标、开工竣工期限等)。
(十四)其他违法违约违规用地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诚信制裁,是指违法违规违约用地行为已经司法机关、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依法认定,且未在限定时间内实施整改措施的行为人,由国土资源部门纳入诚信档案并通报区属相关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金融机构,限制违法违约违规用地行为人享受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优惠政策和准入资格的措施。
第五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有违法违规违约用地行为的行为人确定为诚信制裁对象,并列入用地诚信档案。
第六条 下列情形暂不列入用地诚信档案:
(一)农村村民或“村改居”居民非法占地建住宅,其本人符合宅基地固化条件,且占用土地的面积符合固化要求的;
(二)建设工程虽未有合法用地手续但已办理先行用地手续的行为人;
(三)本办法实施以前发生违法违规违约用地行为的行为人,但违反出让(租赁)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规定的行为人除外。
第七条 违法违规违约用地行为人系自然人的,违法用地诚信档案应包括自然人的姓名、证件号码及其参股企业名称、证件号码、违法事实、违法用地面积、司法文书或行政处罚(理)决定书的基本内容。
违法违规违约用地行为人系单位的,违法用地诚信档案应包括单位的名称、证件号码以及负责人、控股股东或投资人姓名、证件号码以及住址、违法事实、违法用地面积、司法文书或行政处罚(理)决定书的基本内容。
其他组织用地诚信档案参照上述规定建立。
第八条 区国土资源部门发现违法违规违约用地行为后,应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理,行为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实施整改措施的,报经局主管领导批准,将相关信息录入诚信档案并书面告知行为人。
第九条 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在每月25日将更新的诚信档案通报区属相关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金融机构并逐步建设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实时通报。
第十条 区属相关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实施行政许可或相关行政行为时,应对列入诚信档案的违法当事人实施诚信制裁,限制其相关准入资格。
金融机构应相应限制列入诚信档案行为人融资方面的准入资格。
第十一条 诚信制裁措施包括:
(一)区国土资源部门禁止诚信制裁对象参与土地竞买资格、在出具上市企业守法经营证明中明确该企业有用地违法行为等;
(二)区建设管理部门对属于建设行业的企业列入诚信档案的,认定其不良行为的,一并记入建设行业诚信档案,纳入重点监控,构成重大违法行为的,取消其参与政府项目工程招投标资格;
(三)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消诚信制裁对象参与“守合同重信用”和“顺德政府质量奖”评选活动的资格;
(四)区经济和科技促进部门取消诚信制裁对象参与龙腾企业和星光企业的评选资格,已经列入龙腾企业和星光企业的,暂时限制其享受相关政策优惠;暂停“顺德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为诚信制裁对象提供贷款担保业务;
(五)区、镇(街道)政府采购部门对政府采购项目把好报名资格审查关,对企业涉及的土地违法行为属于重大违法行为的,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取消其参与政府采购的资格;
(六)中国人民银行佛山顺德支行将诚信制裁对象的信息录入“信用户口”,并函告各银行限制其各类贷款或提供担保;
(七)区政府及区属部门限制诚信制裁对象参加区政府及区属部门有关顾问团和作为特邀监督员、荣誉市民等资格;
(八)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将诚信制裁对象的有关信息函告区人大、政协、区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提出对违法当事人实施诚信制裁建议:
1.区人大依法在人大代表选举章程中规定诚信制裁对象不得作为候选人参选,限制其人大代表资格;
2.区政协在确定委员候选人时,将诚信制裁对象排除在外,限制其政协委员资格;
3.区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限制诚信制裁对象参加本系统顾问团和作为特邀监督员的资格。
(九)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开展各项政治经济管理工作中,应考虑限制诚信制裁对象相关准入资格。
第十二条 被列入诚信档案的行为人在履行完毕司法文书、国土资源部门行政处罚(理)决定文书,或者主动整改经认定合格后,应及时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撤销诚信档案记录。
国土资源部门受理撤销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撤销诚信档案记录的决定,向行为人送达撤销诚信档案记录函,对诚信档案予以更新,并向相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通报。各相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收到通报后5个工作日内撤销对该对象的诚信制裁。
司法文书、国土资源部门行政处罚(理)决定文书认定的违法违规违约用地行为经政府整治或法院强制执行完毕后,由诚信制裁对象申请并承诺今后不再实施违法违规违约用地行为,且自其申请之日起一年内未发现其有新的违法违规违约用地行为的,国土资源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撤销诚信档案记录决定,具体程序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 有关单位未及时落实本办法有关诚信制裁措施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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