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
为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切实保障全区城乡居民老年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印发佛山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佛府办〔2009〕262号)的规定,我区将全面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现提出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工作目标
我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新农保)从201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计划用3年时间,到2012年基本实现“全民养老”。
二、保障办法
(一)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以上、具有顺德区户籍且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不含在校学生)可自愿参加新农保。
参保人不得同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新农保。同一时间段内同时参保的,申领待遇时必须办理重复清退手续,只能选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新农保的参保年限。
(二)基金筹集。
1.个人缴费。
(1) 缴费标准。参保人可选择每月30元、40元、50元、60元、70元5个档次标准缴费。
参加我区新农保的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和五保户等缴费困难群体,其个人缴纳最低档次的养老保险费由区、镇(街道)两级各负担50%。
(2) 缴费方式。参保人按月缴费,也可以按季或按年缴费。参保人个人应缴的养老保险费由村(社区)代扣代缴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每月通过银行向村(社区)扣收。
2.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应对所属成员参保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研究决定。
3.政府补贴。
(1)市、区和镇(街道)财政共同出资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增加其个人账户储存额,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6元。
(2)市、区和镇(街道)财政共同出资建立统筹基金,用于支付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100元。
区、镇(街道)财政出资部分按7∶3的比例负担。
(三)养老保险待遇。
1.养老金领取条件。
年满60周岁、未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本区户籍老年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按月享受新农保养老待遇。
(1)本制度实施时,年满60周岁、未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需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必须参保缴费。
(2)本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期连续缴费;未按期连续缴费的,按办理补缴手续时的缴费标准,补缴相应年限的养老保险费(财政不再给予补贴),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
(3)本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期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按办理补缴手续时的缴费标准,补足15年的差额年限养老保险费(财政不再给予补贴)。
2.养老金申领办法。
符合按月享受新农保养老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应于年满60周岁之月的25日前,向所属的社会保险分支机构办理新农保养老待遇申领手续,其待遇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正式受理申请的次月起开始计发。
新农保实施时,已符合按月享受新农保养老待遇条件的参保人,由所属村(社区)统一组织办理待遇申领手续。
3.养老金计发办法。
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1)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100元。
(2)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支付,月领取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
计发月数按***《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的规定执行,今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调整。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完结时,由财政继续发放个人账户养老金,区、镇(街道)财政按7∶3的比例负担。
4.待遇发放和管理。
新农保待遇由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参保人在领取待遇期间死亡的,从死亡的次月起停止享受养老待遇,并由其直系亲属在1个月内到所属村(社区)办理相关手续,由村(社区)向所属的社会保险分支机构申报。
(四)基金管理和监督。
1.基金统筹与征收。
新农保实行区级统筹,保费由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负责征收。
2.个人账户管理。
(1)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缴费补贴等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2)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
(3)参保人不得退保和提前支取个人账户储存额。参保人跨统筹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转移。参保人出国定居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支付给其本人或其指定受益人;参保人缴费期间或领取待遇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收益人。
3.基金管理。
新农保基金全额纳入区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或从中提取费用。
新农保基金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在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出台前,暂按照财政部、原劳动保障部颁发的《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执行。
4.基金监督。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导区社保部门制定完善新农保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建立健全内控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预算、划拨、发放进行实时和定期检查,定期披露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区社保部门加强内部管理和基金稽核,每年在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区财税、监察审计等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新农保基金进行管理监督。
(五)制度衔接。
1.与企业职工基本保险制度的衔接。
参保人在不同时段分别参加了新农保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只能选择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新农保养老待遇,不得同时享受。
(1)参保人选择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其新农保的缴费年限可按对应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补足差额保险费后,计算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根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计发养老待遇。
(2) 参保人选择享受新农保养老保险待遇的,可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计发一次性养老待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和新农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根据新农保的规定参保缴费和计发养老待遇。
2.与被征土地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的衔接。
按照《顺德区全征土地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暂行办法》(顺府发〔2004〕59号)或《关于做好全区完全被征土地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的通知》(顺府发〔2009〕12号)规定参保和享受待遇的参保人,符合新农保参保范围的,可同时参加新农保和享受新农保待遇。
三、组织实施
实施新农保制度是区委、区政府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有关精神和要求,建立覆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一项重大惠民利民政策。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各司其职,通力合作,确保我区新农保工作顺利实施。
(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新农保制度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指导、监督新农保制度的实施,包括核定城镇低保对象、五保户群体。
(二)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负责新农保基金收支核算和各项具体业务。
(三)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对新农保制度作全面宣传报道。
(四)区公安局负责核查本区户籍居民资料,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共同核定城乡居民的参保资格。
(五)区委社会工作部负责核定重度残疾人员群体。
(六)区财税局负责新农保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和落实财政补贴新农保资金,并对基金账户设置和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监督。
(七)区政务监察和审计局负责对新农保基金收支情况进行监督、审计。
(八)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辖区内新农保工作,组织和督促辖区内村(社区)按本通知的要求做好居民的宣传发动、资料校对、组织参保、代收代缴保险费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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