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按照《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行业名录(试行)〉的通知》(川环办函〔2019〕504号)要求,属名录范围内的行业企业,均需组织编制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名录范围以外的其他企事业单位,我局鼓励制定单独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
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企业结合环境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至少每三年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一次回顾性评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时修订:
(一)面临的环境风险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重新进行环境风险评估的;
(二)应急管理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环境应急监测预警及报告机制、应对流程和措施、应急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对环境应急预案作出重大调整的;
(六)其他需要修订的情况。
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重大修订的,修订工作参照环境应急预案制定步骤进行。对环境应急预案个别内容进行调整的,修订工作可适当简化。”的规定,各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满三年需再次进行申请,如遇重大修订,请及时进行重新编制并申请备案。
为更好指导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工作,我局建立了阆中市环保污染源QQ群(229458396),请相关企业填报人员加入该工作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