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三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冯鉴副食档经营)
2019年8月20日,市局委托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对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冯鉴副食档经营的辣椒干(散装,购进日期2019年8月13日)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10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冯鉴副食档进行核查,并送达检测报告。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根据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No:DC1944***********54),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冯鉴副食档经营的辣椒干(散装,购进日期2019年8月13日)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
当事人经营的上述批次辣椒干是2019年7月19日从佛山市新绿澜食品配送有限公司购进的,当天共购进了60斤,购进价为10.5元/斤,扣除耗损6斤,实际销售重量为54斤,其中抽检的1.5斤是以25元/斤的价格销售,剩余的52.5斤是以20元/斤的价格销售的,已经全部销售完,总销售额为1087.5元,利润为520.5元,即违法所得为520.5元。当事人提供了该批次辣椒干的供货商佛山市新绿澜食品配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随货票据复印件以及西南市场出具的该批辣椒干快筛快检合格报告。
针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辣椒干的行为,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采取停止经营问题食品,排查问题发生的原因并进行整改,不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2)违法行为定性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辣椒干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三)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的规定。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处罚依据和情况
鉴于当事人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少,提供了上述产品购进时的随货单据,对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进行了审核并提供了复印件,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的义务;当事人能提供当批次产品西南市场出具的快速检测报告,并且检测结果显示及格,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可免予处罚。因该批次产品已销售完,不予没收产品。
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免予处罚。
特此通告。
佛山市三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