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佛山市三水区政银保合作农业
修订《佛山市三水区“政银保”合作农业
贷款实施办法》征询公众意见
我区“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自2009年7月份正式开展以来,在三水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三水珠江村镇银行和中国财保佛山三水支公司的共同合作下,一直保持稳健的发展态势。但面对严峻的金融环境,为贯彻落实市全面推广“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工作要求,适当考虑较低基准利率下合作银行的利益,平衡各方利益关系,使“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业务规模、质量、效益得到协调发展,现对《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政府关于修订佛山市三水区“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三府〔2014〕2号)作出如下四处修订:
一、利率调整。将“五(三)2.贷款利率。从事农业种养、农业生产资料生产的农业生产性行业的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执行;从事农产品加工、仓储运输、销售流通、农业服务性行业的贷款执行基准利率上浮10%”修改为“五(三)2.贷款利率。从事农业种养、农业生产资料生产的农业生产性行业的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执行基准利率上浮最高20%;从事农产品加工、仓储运输、销售流通、农业服务性行业的贷款执行基准利率上浮最高30%”。
二、保费调整。将“五(三)3.贷款保费(担保费)。合作保险公司开展“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融资担保公司开展“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融资担保业务,保险保费(或担保费)按贷款数额的2%收取,由借款户支付50%,区“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担保资金补助50%(单一借款户年度补助保费总额不超过5万元)”修改为“五(三)3.贷款保费(担保费)。合作保险公司开展“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融资担保公司开展“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融资担保业务,保险保费(或担保费)按贷款数额的2%收取,由区“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担保资金支付(单一借款户年度补助保费总额不超过10万元)”。
三、增加建立贷款利率动态调节机制。利率调整后,应根据国家银行利率变动情况,每年年终调整利率标准一次,使利率水平运行在合理的区间。
四、调整三水区“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社会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就修订《佛山市三水区“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实施办法》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
1、通过电话(0757-87728391)或传真(0757-87728391)方式反馈意见;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建议发至:ssjgg@21cn.com;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文锋中路9号区农林渔业局农村管理科(邮编:528100)
二、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6年4月15日。
佛山市三水区农林渔业局
2016年4月8日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政府关于修订佛山市三水区“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单位,中央、省、市驻三水单位:
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佛山市三水区“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农林渔业局反映,联系电话:87728391。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6日
佛山市三水区“政银保”合作农业
贷款实施办法
为创新金融机构与地方政府合作服务“三农”机制,加大对“三农”的投入力度,引导农业转型升级和农民增收致富,区政府决定继续实施“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指导思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贷款通则》等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以政府农业产业政策为导向,以财政投入的担保资金作担保,以银行贷款投入为基础,以保险公司、融资担保公司承保(担保)为保障,各方共同控制和分担风险的“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体系,为解决农户贷款难构筑融资平台,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工作机构和主要职责
调整区“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联席会议和工作机构,联席会议成员由区委区府办、区农林渔业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法制办、区金融办、合作银行、合作保险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单位人员组成(详见***),负责研究决定区“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的重大事项。工作机构由政府部门、合作银行和合作保险公司、融资担保公司3个层次组成。
(一)政府部门。区“政银保”办公室(设在区农林渔业局)负责制订“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各项政策和区“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担保资金的日常管理,组织、协调、推动、监督全区“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工作。各镇(街道)“政银保”办公室负责贷款项目的初审、推荐和协助贷款追收等工作。
(二)合作银行。需要符合以下条件:在三水区范围内注册登记的银行类金融机构,信誉良好、风险控制严密、配备专业人员、营业网点数量及分布合理,有与保险机构开展信用贷款合作经验者优先。主要职责:负责对贷款项目进行调查和评估审批,对经区“政银保”办公室审批担保的项目发放贷款并进行贷后管理。
(三)合作保险公司、融资担保公司。需要符合以下条件:在佛山市范围内注册登记,信誉良好、风险控制严密、配备专业人员,有开展农业保险者优先。其主要职责:负责开展“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保证保险(担保)业务。
三、设立“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担保资金
“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担保资金额度为2,000万元,由区财政投入,用于为本区农户、家庭农场、涉农企业、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合作银行申请免抵押和免保证金贷款提供担保。担保资金由区“政银保”办公室在合作银行开设专户管理,接受区审计局监督。区财政在每年年初根据担保资金结余情况进行注资,保持担保资金账户余额不少于2,000万元。
四、“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的对象及条件
(一)“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的对象。
在三水区范围内符合本区农业产业发展导向的从事农业种养业、农业生产资料生产、农产品加工、仓储运输、销售流通、农业服务性行业的三水户籍种养农户,在三水区注册(登记)的家庭农场、涉农企业、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均可申请成为贷款对象。
(二)“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的条件(对种养农户不作下列3、4两项条件要求):
1.符合我区产业政策和现代农业发展方向;
2.符合我区畜禽养殖业发展环保要求,在非禁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
3.依法在三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涉农企业、农民合作社,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相应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在本地纳税;依规在三水农村工作主管部门登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4.经营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资产负债比例合理,资信度好,具有连续盈利能力和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5.在当地合作银行开立结算账户;
6.没有任何未解决的法律纠纷和不良信用记录;
7.所参加的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成员年度到期贷款本息还贷比例整体高于98%,不达标的不能参加下年度的贷款;
8.必须参加“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保证保险或办理融资担保。
五、“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办理程序、额度、期限和利率和保费
(一)办理程序。
1.申请人填写申请书并连同有关资料交给合作银行提出申请;
2.合作银行收到申请资料后,开展调查、评估、审批工作,并将审批同意的资料送镇(街道)“政银保”办公室;
3.镇(街道)“政银保”办公室收到申请资料后开展调查、审批,并将审批同意的资料上报区“政银保”办公室;
4.区“政银保”办公室收到审批资料后开展调查、审批,审批同意的出具贷款《担保承诺书》,并将贷款《担保承诺书》和申请资料送合作保险公司或融资担保公司办理贷款保证保险(或担保);
5.合作保险公司、融资担保公司收到贷款《担保承诺书》和审批资料后进行核对,无误的出具保单(或担保函),并将保单(或担保函)送合作银行;
6.合作银行收到贷款保单(或担保函)后通知申请人办理放款手续。
(二)贷款额度。
借款客户在一个贷款周期内,在不同合作银行贷款累计总额不能超出如下额度:
1.从事农业种养业、农业生产资料生产、农产品加工、仓储运输、销售流通、农业服务性行业:
(1)三水户籍种养户贷款额度为70万元;
(2)家庭农场贷款额度为100万元;
(3)涉农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贷款额度为150万元;
(4)区级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贷款额度为200万元,市级为300万元,省级以上为450万元。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事现代农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的贷款额度为500万元。
(三)贷款期限、利率和保费。
1.贷款期限。“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期限根据经营周期和预期可还款现金流量确定,普通贷款期限为1年,“政银保一卡通”贷款期限为1~2年。如遇特殊情况还款有困难的,经区“政银保”办公室、合作银行和保险公司(或融资担保公司)联合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半年。
2.贷款利率。从事农业种养、农业生产资料生产的农业生产性行业的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执行;从事农产品加工、仓储运输、销售流通、农业服务性行业的贷款执行基准利率上浮10%。
3.贷款保费(担保费)。合作保险公司开展“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融资担保公司开展“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融资担保业务,保险保费(或担保费)按贷款数额的2%收取,由借款户支付50%,区“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担保资金补助50%(单一借款户年度补助保费总额不超过5万元)。
六、“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的逾期赔付和追偿分配
(一)贷款逾期赔付。
区“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实行政府、银行、保险机构(或融资担保机构)三方合作,合作银行、合作保险公司、融资担保公司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相匹配。合作保险公司、融资担保公司每笔赔付免赔额为贷款数额的20%,赔付最高限额为年度保险保费(担保费)总额的180%。当贷款(指贷款本金)发生损失时,免赔部分由合作银行负责承担,在合作保险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年度赔付总额内承担余下贷款数额80%的损失;年度赔付总额超过最高限额时,超额部分由合作银行承担20%,区“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担保资金承担80%。贷款利息损失全额由合作银行承担。
(二)贷款逾期追偿。
借款户出现贷款逾期后,合作银行要及时将信息通报区“政银保”办公室、合作保险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政银保”办公室要根据贷款逾期的情况,指导合作银行、合作保险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积极做好劝导催收工作,对无力偿还贷款的借款户,贷款本金逾期2个月后,合作保险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应在收齐合作银行的索赔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办妥理赔手续;超过合作保险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赔付金额的应由区“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担保资金承担担保责任的本金,在合作保险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理赔后10个工作日内承担担保责任。保险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担保资金赔付后,区“政银保”办公室要联合合作三方,采取法律途径向借款户追讨,追回欠款后,三方按各自已赔付的比例进行分配。
七、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
信用是“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的基础。要大力开展信用宣传教育,增强农户的信用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合作银行和合作保险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要做好借款户的信用评级工作,并与政府相关部门实现相关信息的互联互通,建立完善农村信用体系。区“政银保”办公室根据“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偿还情况,每年不定期核定优质借款户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八、其他
本办法自2014年9月26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由区“政银保”办公室负责解释。
2011年9月26日发布的《佛山市三水区“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实施办法》(三府〔2011〕32号文印发)同时废止。
***:三水区“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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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水区“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
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集人:陈必田(区委常委)
成 员:杨胜坤(区委区府办副主任、区信访局局长)
邓仲怡(区农林渔业局局长)
肖东文(区审计局副局长)
钱静瑜(区财政局副局长)
何永坤(区农林渔业局副局长)
卢 山(区公资办副主任、区金融办副主任)
王伟忠(区委区府办法制科副科长)
谭庆彬(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主任)
钟升强(三水珠江村镇银行风险财务总监)
卢荣芬(中国人保财险三水支公司总经理)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农林渔业局,电话:87732156,办公室主任由何永坤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