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市场监督局2018年度年报催办公告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及《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凡2018年12月31日前经我局核准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应于2019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http://gsxt.gdgs.gov.cn/)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至今未报送2018年度报告的商事主体,已违反《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规,已被列入了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现限仍未报送2018年度报告的商事主体(名单详见***),于8月15日前登录上述系统补报年度报告,并可以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逾期仍未补报的,我局将按照《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依法予以处理。
特此公告。
附件:高明区未按期报送2018年度年报的商事主体名单
佛山市高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