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19)粤0605民初26330号原告佛山市力槎健身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西樵力伽健身有限公司与被告许国康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开庭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许国康: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力槎健身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西樵力伽健身有限公司与被告许国康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9)粤0605民初26330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交换证据传票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向两原告支付损失148359.9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被告向两原告支付违约金10万元;3.被告向两原告支付营业损失10万元;4.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 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巫伟文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范健良、陈小青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5月2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西樵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进行庭前交换证据及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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