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605民初第14201号案原告周行古诉被告劳其煖崔雪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劳其煖、崔雪群:
本院在审理(2018)粤0605民初第14201号案原告周行古诉被告劳其煖、崔雪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粤0605民初第14201号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一、被告劳其煖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40000元给原告周行古,并支付以40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5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予原告,息随本清;二、驳回原告周行古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劳其煖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受理费全额收取计1332元(原告已预交1332元),由被告劳其煖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对原告已预交但不应负担的受理费1332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回给原告。”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