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605民初2421原告佛山市金顺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彭志红李梦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彭志红、李梦寄:
本院受理的(2020)粤0605民初2421号原告佛山市金顺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彭志红、李梦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追加被告申请书、应诉(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20)粤0605民初2421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两被告支付原告物业管理费4119.60元,滞纳金2568.98元;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由审判员冼伟芬、人民陪审员唐汉冰、黄瑞冰组成,审判长由冼伟芬担任。本院定于2020年6月24日9时00分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狮山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