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605民初22567号原告杨云龙诉被告肖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肖锋:
本院受理原告杨云龙诉被告肖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605民初22567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装修劳务费36000元;2.被告自2018年10月2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36000元为本金。按照月息2%支付利息;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间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合议庭成员由审判员姚淑玲、人民陪审员陈少英、何佩兰组成,审判长由姚淑玲担任。本院定于2019年4月3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2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