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605民初24981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耀置五金经营部诉被告江门市正海金属制品科技有限公司梁金定李春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江门市正海金属制品科技有限公司、梁金定、李春柏:
本院受理的(2018)粤0605民初24981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耀置五金经营部诉被告江门市正海金属制品科技有限公司、梁金定、李春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18)粤0605民初24981号民事裁定书及(2018)粤0605民初2498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江门市正海金属制品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佛山市南海区耀置五金经营部支付货款1244413.72元和违约金61774.57元(按照每天千分之一为标准,以537514.8元为本金,自
(2018)粤0605民初24981号民事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门市正海金属制品科技有限公司、梁金定、李春柏的银行存款1244413.7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耀置五金经营部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