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关于南海区调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听证会意见采纳情况的公告
根据《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的通知》(粤府办〔2015〕42号)等有关规定,我局于2016年11月11日组织召开了南海区调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听证会。现将听证会参加人的主要意见及采纳情况公告如下:
一、听证参加人主要意见和建议
听证会结束后,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对所有意见建议进行了认真梳理,听证会参加人的意见建议主要集中在征收标准、污水处理费减免、加强环保执法力度、加强水环境治理宣传力度等方面。经整理归纳,形成以下十点意见和建议:
(一)赞同调整我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认为调整我区污水处理费有利于促进水环境治理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方案采取分步走的模式,群众较容易接受,有利于减轻企业和群众的负担。
(三)污水处理事业既具有公益性质,又带有公共性质。政府和污水处理企业应加大污水处理厂和污水收集管网的建设力度,进一步提高污水管网的覆盖率,扩大污水收集管网服务范围,造福市民。
(四)调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切实做好宣传工作,广泛宣传污水处理费调整的原因、目的、意义和调整的措施,让群众理解和接受,确保调整工作顺利推进。
(五)建议有关部门加大环境监察和查处力度, 严查企业偷排偷放、超标排放等行为。
(六)建议在方案二的基础上,适当提高污染严重或超标排放企业的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幅度,运用价格杠杆倒逼高排放、重污染企业转型升级。
(七)建议污水处理企业加强内部管理,通过技术改造降低运营成本,努力减轻企业和群众的负担。
(八)建议有关部门加强水环境治理、污水处理费收支情况、征收标准调整等的信息公开和宣传工作,提高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监管工作的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九)建议污水处理费调整方案继续配套低收入家庭和学校、养老机构等公共事业单位的减免或优惠政策,以减轻相关用水人群的经济负担。
(十)建议在方案二的基础上再进一步提高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让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方案更具前瞻性,推动我区污水资源再生利用事业的发展。
二、对听证参加人意见的处理意见
(一)赞同调整我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认为调整污水处理费符合国家政策要求,有利于促进我区水环境治理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处理意见:采纳。
理由:落实污水处理费最低征收标准制度是国家部委要求,有利于促进我区水环境治理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方案采取分步走的模式,群众较容易接受,有利于减轻企业和群众的负担。
处理意见:采纳。
理由:原征收标准基数较低,分步调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确可减轻调整征收标准带来的影响。
(三)污水处理事业既具有公益性质,又带有公共性质。政府和污水处理企业应加大污水处理厂和污水收集管网的建设力度,进一步提高污水管网的覆盖率,扩大污水收集管网服务范围,造福市民。
处理意见:采纳。
理由:水务部门已抓紧推进我区的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和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工作,争取在2018年实现生活污水处理全覆盖。
(四)调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切实做好宣传工作,广泛宣传污水处理费调整的原因、目的、意义和调整的措施,让群众理解和接受,确保调整工作顺利推进。
处理意见:采纳。
理由:发改、水务部门将认真做好后续宣传和解释工作,确保污水处理费调整工作顺利推进。
(五)建议有关部门加大环境监察和查处力度, 严查企业偷排偷放、超标排放等行为。
处理意见:采纳。
理由:可将有关意见反馈区环保部门。
(六)建议在方案二的基础上,适当提高污染严重或超标排放企业的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幅度,运用价格杠杆倒逼高排放、重污染企业转型升级。
处理意见:部分采纳。
理由:听证方案的第七大点第(一)中已明确超标排污企业的污水处理费差别化收费政策。会后,可根据听证会参加人的意见进一步细化该条款,并就有关细节征询环保部门意见。
(七)建议污水处理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通过技术改造降低运营成本,努力减轻企业和群众的负担。
处理意见:采纳。
理由:可将听证会参加人的意见如实反馈污水处理企业。
(八)建议有关部门加强水环境治理、污水处理费收支情况、征收标准调整等的信息公开和宣传工作,提高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监管工作的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处理意见:采纳。
理由:水务、财政部门将继续落实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加强污水治理相关信息的公开和宣传工作。
(九)建议污水处理费调整方案继续配套低收入家庭和学校、养老机构等公共事业单位的减免或优惠政策,以减轻相关用水人群的经济负担。
处理意见:部分采纳。
理由:根据广东省发改委《关于加快推进污水处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151号)规定,不适宜再配套出台低收入家庭和学校、敬老院等公共事业单位的污水处理费减免政策,但可通过适当提高对低收入家庭临时价格补贴标准的方式,最大限度减少计征污水处理费对低保家庭生活的影响。
(十)建议在方案二的基础上再进一步提高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让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方案更具前瞻性,推动我区污水资源再生利用事业的发展。
处理意见:不采纳。
理由:基于调整本次非居民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调整幅度、周边地区现行征收标准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的考虑,宜适当控制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幅度,避免过分加重市民和企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