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605民初20229号原告佛山市南海海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熊春明罗燕追偿权纠纷一案的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熊春明:
本院受理的(2018)粤0605民初20229号原告佛山市南海海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熊春明、罗燕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18)粤0605民初20229号民事裁定书及(2018)粤0605民初2022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两被告向原告偿付由原告垫付的银行贷款本息457833.61元,利息、罚息50894.56元、复利3131.18元、受理费8349.68元、财产保全费2869.89元、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2258.49元,共计535337.41元;2.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67668.71元(计算方式:535337.41×0.5);以上1、2项合计803006.12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由审判员梁宁、人民陪审员刘淑华及唐汉冰组成,由梁宁担任审判长。本院定于
(2018)粤0605民初20229号民事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熊春明、罗燕的银行存款3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冻结申请人佛山市南海海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10000元。案件申请费2070元,由申请人佛山市南海海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