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南海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2003年4月16日南海区政协十届一次常委会议通过,
2006年12月4日南海区政协十一届一次常委会议修订)
为了加强和健全政协佛山市南海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和制度,特制定本规则。
一、职权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规定,常务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决定召集并主持政协佛山市南海区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会议由主席团主持),审议提交全体会议的文件。
(二)组织委员视察、参观和调查等重要活动。
(三)审议通过向中共南海区委员会、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区人民政府提出的重要建议案。
(四)接受上级政协工作的指导并传达贯彻执行上级政协的决议。
(五)协商决定本届政协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的变更及下届政协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
(六)决定政协佛山市南海区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主任、副主任。
二、会议
(一)常务委员会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委员组成,每季度举行一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召集。
1、会议日期、议程由主席会议决定,一般于会前7—10天发出通知。临时举行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2、会议由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副主席主持。
3、会议的任务:
(1)讨论决定区政协及常务委员会会务和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听取中共南海区委员会、南海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关于本区党和政府大政方针的报告或说明,并进行协商讨论,提出建议和批评;
(3)协商讨论中共南海区委员会和区人民政府的大政方针以及群众生活中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
(4)审查重要的视察报告、专题调查报告和提案(必要时由主席会议负责审查);
(5)审议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4、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本会副秘书长、专门委员会正副主任和政协机关各科室负责人,以及与议程有关的人员可列席。
5、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会议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对议题进行充分协商讨论,全面反映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会议的议案或其他需要表决的事项,须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须请假。
(二)主席会议
主席会议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
1、会议的议程由主席提出,或由副主席、秘书长提出报主席决定;
2、会议由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副主席主持;
3、会议的任务:
(1)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讨论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的会务工作;
(2)协商讨论中共南海区委员会和区人民政府的大政方针以及群众生活中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
(3)审查以区政协名义向中共南海区委员会、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区人民政府提出的重大建议案;
(4)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的日期、议程,审议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文件;
(5)讨论决定委员视察、参观和调查等重要活动;
(6)审议专门委员会年度计划和报告;
(7)处理常务委员会的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4、召开主席会议时,本会副秘书长以及与议程有关的其他人员可列席。
(三)根据需要,由主席或主席委托副主席主持召开专题座谈会,就某项专门问题进行协商座谈,提出建议和意见。专题座谈会由有关委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三、文件审批
(一)凡属区政协全局性的问题,由主席审批或者经主席会议讨论决定。属于已经确定的方针、原则范围内的问题,按分工由副主席、秘书长负责处理。
(二)以区政协名义发出的文件,由主席、主管副主席或秘书长签发;涉及其他副主席主管的工作,须经有关副主席审阅后再签发。
(三)已经常务委员会会议或主席会议通过的向中共南海区委员会、区人民代表会大常务委员会、区人民政府提出的建议案,由秘书长或主管副秘书长签发。
四、附则
本工作规则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实行,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常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