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邓先就)
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
邓先就(身份证号码:4418***********510):
我局查处你投诉招商银行佛山分行关于未依法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一案,我局于2018年8月21日依法对你作出《劳动保障监察投诉案件不予受理决定书》(南人社监不字〔2018〕1号)。由于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给你,现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公示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劳动保障监察投诉案件不予受理决定书》(南人社监不字〔2018〕1号)
2018年9月3日
劳动保障监察投诉案件不予受理决定书
南人社监不字〔2018〕1号
投 诉 人:邓先就
身份证号码:4418***********510
我局于2018年8月15日接到你对招商银行佛山分行关于未依法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投诉。
经审查,你的投诉属于下列情形:
□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
□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但不属于我局管辖的。
þ投诉时间超出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查处期限的。
□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仲裁、提起诉讼,或者已经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
□按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
□对已经按照劳动保障监察程序作出处理的同一事项重复投诉的。
□投诉文书应当载明的事项不明确或者提供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
□投诉人通过信函邮寄等形式或者委托他人提交投诉材料,无法经投诉人本人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由于该投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电话:86238325)或佛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电话:83382285)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电话:22623333)提起行政诉讼。
2018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