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605民初6708号原告何金甫诉被告邓敬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邓敬球:
本院在审理(2019)粤0605民初6708号原告何金甫诉被告邓敬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605民初6708号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和利息2333元(从2019年1月3日至2019年3月13日起诉日以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诉讼期间至付清款之日止另按该利率计算),合计51692元;2.判决被告赔偿律师费损失6000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上述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决定由审判员欧翠芬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冯少宽、冯慧莹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7月15日下午15时30分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第十九审判庭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