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8年3月12日至3月16日作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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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5月22日发表
序号 | 批复名称 | 审批文号 | 审批时间 | 批复文件全文链接 |
1 | 安德里茨(中国)有限公司高达桨叶式干燥机市政污泥干燥实验装置扩建项目 | CB2018-4-042 | 2018-03-12 | 详见****** |
2 | 雾岗路西侧、五峰路南侧、五峰公园东北侧地块(地块二) | CB2018-4-044 | 2018-03-15 |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天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或佛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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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04 15:45:15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