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示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居龙家具
佛山市居龙家具有限公司:
我局依法立案处理的你公司没有为员工李红兵、李爱兵申报在职期间(2013年2月至2014年2月)社会保险一案,经通知,因无法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相关负责人取得联系,你公司亦无委托相关人员前来我局配合处理案件。现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向你公示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佛禅人社行催告字〔2015〕第2号。自发出本公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示。
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4月20日
佛山市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
佛禅人社行催告字〔2015〕第2号
被催告人:佛山市居龙家具有限公司
你单位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报送书面材料且没有为员工李红兵、李爱兵申报在职期间(2013年2月至2014年2月)社会保险,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于2015年7月24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佛禅人社行罚字〔2015〕第2号)。
因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我局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觉履行上述行政决定。逾期仍未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对催告书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携带有关证件材料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地 址: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南庄大道西4号(禅城区南庄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察1室)
联系人:潘先生,联系电话:82017731
佛山市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