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卫生局关于开展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工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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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5月17日发表
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文件《关于妥善解决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7]43号)精神,凡1989年12月31日前经县级以上(含县级)卫生、中医医药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有效行医资格,但未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师承或确有专长中医、民族医从业人员,可以申请医师资格认定。经考核合格者,予以认定为医师。请符合条件的人员务必于2008年3月15日前到原批准行医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名。逾期未报名的,不再受理。详细情况请向各区卫生局医政科(股)咨询。
咨询电话:
禅城区卫生局:82272983;
南海区卫生局:86333792;
顺德区卫生局:22833331;
三水区卫生局:87739814;
高明区卫生局:88881406。
二○○八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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