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公校禁止参办民校民校学生纳入补助范围
广佛都市网讯 珠江时报记者邓颖昕报道:《佛山市关于促进民办教育规范特色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近日公开征求意见,对民办学校的创办、师资、扶持等作出详细规定。《意见》要求,公办学校将不能参与创建民办学校。
公校今后禁止参办民校
《意见》提出,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指财政拨款、依法取得并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财政性资金),不得利用国有资产,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必须符合“四独立,两分离”的要求,即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核算,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
《意见》还明确,自发文之日起,市、区两级国有资产(含公办学校无形资产)不再参与举办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停止审批公办学校参与举办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这意味着,今后公办学校将不被允许参与举办民办的初中或者小学。
民校生纳入补助范围
《意见》实施后,将按照接受义务教育学生数量和当地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的生均财政拨款标准,给予承担政府委托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拨付相应经费。同时,对符合当地条件的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学生,按公办学校标准,纳入免费义务教育补助范围。
市教育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全市各级政府将对闲置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等国有资产进行摸查。公办学校闲置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等国有资产,可按照有关规定以租赁方式用于民办学校办学。
《意见》提出,对新建、扩建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需新增建设用地的,要优先安排用地指标,还将探索以一元象征价格租赁国有用地给捐资举办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用于办学,其校舍建设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优惠政策。
提高民校教师待遇
对于现在在民办学校任职的教师,《意见》也提出,要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待遇。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教职工工资专户制度和工资增长机制,依法依规按时足额发放教职员工薪金,并为教职员工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同时鼓励有条件的民办学校通过设立年金制度,提高教师养老待遇,努力实现民办学校教师与本地区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教师的退休待遇大体相当。
《意见》提出,佛山今后将鼓励公办学校优秀管理人员和教师到民办学校挂职交流,积极帮扶民办学校。《意见》也对挂职老师的待遇作出详细规定,如参与帮扶的公办学校管理人员和教师,在帮扶期间,其工资由原单位发放,其他福利待遇不变,而且在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工资调整和年度考核等方面,享有与原单位人员同等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