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房地产交易审批环节进一步完善行政审批服务
由于房地产交易的办文时限只是办理房地产权转移过户手续的时限,而未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流转)手续纳入办文时限。因此,在实际工作中,上述涉及补办出让(流转)手续的房地产交易业务实际办文时限往往会超出对外公布的办文时限,容易使得服务对象质疑我局行政审批效率,也难以满足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的需要。
为解决上述问题,经研究,自2011年4月1日起,我局对凡土地性质为划拨的存量房(农村住宅除外)发生交易行为的,在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前,均须先到房屋所在各镇(街道)的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或流转手续(法律法规规定可维持划拨性质的除外)。在此之前已经受理的业务件仍按原操作程序办理。为提高办文效率,该类业务涉及的地价核定业务,同步由各镇(街道)国土城建和水利局负责。
经向区土地房产交易中心和各镇街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了解,自业务前置之日起,上述两个业务正常受理,均未出现异常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