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X2GD202****90034 | 来信反映:汕头市创业混凝土有限公司自2015年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以来(2015年至2018年期间无证经营),废水、废料未经处理直接向龙湖区新海街道七合村农田保护区排放。因大量废水、废料、粉尘、噪声污染,直接造成周边至少五百多亩农田、耕地和农作物及养殖业受到严重污染(原材料中附有稻谷、大米各一小包)。被严重污染的蔬菜大部分通过市场卖给广大市民食用,严重危害广大市民的身体健康。举报人认为此事源于汕头市环境保护局、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藐视国家法律法规,包庇纵容汕头市创业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恳请督察组现场查看,并落实追究查处。 | 汕头龙湖 | 土壤,水,大气,噪音 | 接交办线索后,龙湖区高度重视,9月10日区委书记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并指示由一名区领导包案,由新海街道作为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龙湖分局、市自然资源局龙湖分局、区市监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局、区环卫中心等单位作为协办单位组成联合调查组开展调查处置。至9月14日,举报件中反映的情况查实如下: (一)被举报单位开工建设、生产经营资质的调查情况 经核实,汕头市创业混凝土有限公司成立于1992年6月6日,已申领营业执照,该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9X5,原注册地址为汕头市长平路东段内充公村南侧,2017年8月4日变更为汕头市龙湖区新溪镇津东工业区A、B、C地块(现为新海街道辖区),从事生产混凝土的相关经营活动。经市住建部门核实,该司于2003年10月10日取得建筑业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在完成工商营业执照地址变更后,于2017年12月20日对建筑业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证书地址进行相应的变更。经区生态环境部门核实,该司搅拌站混凝土生产项目已于2017年11月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汕环龙建〔2017〕60号)审批,生态环境部门批准同意该项目在汕头市龙湖区新溪镇津东工业区A、B、C地块(现为新海街道辖区)建设,2018年3月通过项目环境保护竣工自主验收,2018年5月通过原汕头市环境保护局的项目(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保验收,2020年3月完成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要求于2020年9月底前完成)。经对“汕头市创业混凝土有限公司搅拌站项目”的环评审批、排污许可登记等流程合法合规性进行查验,该项目的受理公示、专家函审、批前公示、批复等环节齐全,公示时间合法,批复合规。 (二)龙湖区案件联合调查组现场检查情况 汕头市创业混凝土有限公司占地面积约42190平方米,分为办公生活区和生产厂区,办公生活区设有办公楼、宿舍区,生产厂区配套有预搅拌楼3台套、半高塔式搅拌楼2台套、砂石分离机1台套、水泥粉煤仓21个、料仓1个、中转储存罐2个等。该司混凝土生产项目生产过程主要产生车辆和地面清洗废水、粉尘、一般固体废物,以及办公区、宿舍生活区产生的生活废水等。该项目配套有脉冲袋式除尘装置、喷淋设备、洒水车、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固体废物贮存场所等污染防治设施。检查时该司生产项目正在生产,有工人正在作业,有混凝土运输车辆进出,预拌搅拌楼、半高塔式搅拌楼等主要生产设备均正在使用,混凝土搅拌楼和沙、石原料贮存场、输送带等生产设备均配套全封闭防扬尘措施,水泥筒仓配套的脉冲式除尘装置正常运作,洒水车喷洒设备及大门雾炮器正在运作使用,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一般固体废物贮存场所堆放有污泥、废弃混凝土等一般固体废物。经现场勘查,该司生产过程产生的车辆清洗、设备清洗和地面清洗废水经由地面废水收集沟收集至厂内沉淀池沉淀后循环回用于生产;生活废水经一体化处理设施处理后通过规范化排放口(编号:WS-35521)外排至北侧地面沟渠;厂内雨水管将雨水收集至厂外的雨水池沉淀后补充循环回用于生产。该司与汕头市广恒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汕头市联泰绿源科技有限公司共同签订了建筑废料委托处置合同,委托运输、处置其生产过程产生的建筑废料等固体废物。该司西侧为金鸿公路,距离七合村村居约350米,其余三侧周边为农田及禽类养殖池,现场检查时未发现周边有废水、废料直接外排至农田的现象。 (三)周边农作物受污染的勘查情况 根据区农业农村局提供资料,该局于2021年7月26日委托有资质第三方对全区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设点土壤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汕头市创业混凝土有限公司所在的七合村周边土壤(监测点编号LHDK04、LHDK06)肥力适中。9月10日,联合调查组对汕头市创业混凝土有限公司周边农田进行现场勘察,发现周边农作物长势良好,未发现该片区有严重污染、超标的食用农产品流入市场的情况,区市场监管部门在日常抽检中也未发现有涉及该片区农产品相关溯源情况。 (四)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管情况 2017年11月,生态环境部门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该司存在混凝土搅拌站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向环保部门报批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区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对其实施了行政处罚,后该司按规定完善了报批项目环评文件及竣工环保验收手续。自该司在现址投入生产以来,生态环境部门将该司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系统开展执法监管,同时结合固体废物专项、信访投诉等各类日常业务对该司开展现场检查及监督性监测,未发现该司存在废水、废料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 2020年8月,市生态环境局龙湖分局接到反映该司类似问题的信访投诉件。对于信访人反映该司存在环境污染的问题,生态环境部门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该司生产排污情况进行检查,同时对该司排放的废水取样监测。经检查未发现该司存在废水外排污染农田的情况,废水监测结果也未超标。因上述处理结果未能满足信访人要求汕头市创业混凝土有限公司搬迁并对村民损失进行赔偿的诉求,该信访人表示不满意,不服上述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接着向上级部门申请复查。2020年11月24日,市生态环境局龙湖分局再次组织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并由广东省汕头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对该司生产经营过程排放的颗粒物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根据监测结果显示,该司生产经营过程排放的粉尘等颗粒物均达到相关排放标准。经多次现场检查,未发现该司污水排入农田等造成环境污染现象。 | 部分属实 | 针对信访投诉反映的问题及现场勘查情况,现将处理整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对该司生产过程排放废水、粉尘、噪声等污染物的处理情况 2021年9月10日,现场检查时,由广东省汕头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人员在该司厂区外西北侧及西侧设点位对该司生产经营过程排放的颗粒物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由汕头市生态环境龙湖监测站监测人员在该司生活废水规范化排放口(编号:WS-35521)取水送检,并对该司排放边界噪声进行监测。 根据广东省汕头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出具的监测数据,该司西北侧下风向颗粒物浓度为0.077毫克每立方米,西侧边界下方向颗粒物浓度为0.338毫克每立方米,均低于《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无组织排放标准0.5毫克每立方米的排放限值。 根据汕头市生态环境龙湖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汕龙环境监测BS字(2021)第0***号),该司排放生活废水中污染物的浓度超过《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6-2001)表4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第二时段一级标准的排放限值。鉴于该司超标违法排放水污染物,市生态环境局龙湖分局已对该环境违法行为予以立案,并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汕环执责改〔2021〕349号),责令该司立即改正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汕头市生态环境龙湖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汕龙环境监测BZ字(2021)第028号),该司边界噪声排放强度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的排放限值。对于该司超标排放噪声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汕头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均未对超标排放工业噪声的违法行为作出明确的处罚罚则,且本次对该司的噪声监测中,导致超标排放的噪声源主要为该司的混凝土车辆,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本法所称工业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的设备时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所述的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的设备。经现场勘查,该司西侧为金鸿公路(交通主干道),边界距离七合村村民住宅约350米,其余三侧为农田及禽只养殖场,对村民居住环境造成的噪声直接影响不明显。对此,市生态环境局龙湖分局已责令该司做好日常生产过程中固定生产设备的机械噪声排放管理,科学安排混凝土车进出厂区并加强车辆噪声管控,切实减少厂区边界噪声排放强度。 (二)对周边耕地和农作物受污染的处理情况 2021年9月11日,由区农业农村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现场对汕头市创业混凝土有限公司周边土壤和农作物取样检测,目前,检测工作正在进行中。 | 阶段性办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