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光环罚字〔2019〕第108号深圳市合利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深光环罚字〔2019〕第108号
被处罚单位:深圳市合利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692
法定代表人:麦玉基
住所:深圳市光明区公明街道办事处玉律社区第六工业区第9栋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7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深圳市光明区公明街道办事处玉律社区第六工业区第9栋进行执法检查,你单位主要从事五金塑胶制品的生产,主要生产工艺为搅拌、注塑成型、机加工、组装。你单位设有20台注塑设备,现场检查时,仅有3台正在生产,注塑工艺暂未配套废气处理设施。经查,你单位位于非环境敏感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影像资料、调查询问笔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审查批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物质安全资料表、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2019年7月10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深环光明责改字〔2019〕第3013号),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改正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进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的违法行为。
2019年8月13日,执法人员复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进行生产,其注塑成型工艺产生的废气经管道收集至楼顶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后高空排放。以上检查情况已拍照取证。
你单位的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2019年8月27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深光环申通字〔2019〕第05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我局经过现场调查及告知等程序,并对调查结果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应予处罚。参照《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六版)第十三章§13.7.1裁量标准环境敏感区以外的区域-近一年内没有有效信访投诉案件-罚款2万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
上述罚款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深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纳。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或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
2019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