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汕头市澄海区推广使用LED照明产品工作要求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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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5月04日发表
汕澄府办[2012]9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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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汕头市澄海区 推广使用LED照明产品工作要求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汕头市澄海区推广使用LED照明产品工作要求》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二年十月十五日
汕头市澄海区推广使用LED照明产品工作要求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推广使用LED照明产品实施方案》、《汕头市推广使用LED照明产品实施方案》、《汕头市澄海区推广使用LED照明产品实施方案》,现将我区推广使用LED照明产品有关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一)三年内普及公共领域LED照明。在公共照明领域,即城市道路、公共场所、政府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等财政和国有资本投资建设的照明工程领域,率先完成LED照明产品推广应用。自《汕头市澄海区推广使用LED照明产品实施方案》实施之日起,以上领域新建照明工程一律采用LED路灯、庭院灯和景观灯等照明产品;原有使用的非LED照明产品,在3年内即到2014年底前实施分期分批改造完成。 (二)加快普及社会应用LED照明。通过推广使用LED室内照明产品、LED室外照明工程等综合性LED照明社会示范工程的引导,及相关政策措施的鼓励、促进,加大宣传力度,加快非公共照明领域LED产品使用范围,推动社会各领域逐步推广应用LED照明产品。 (三)统筹城乡推广应用。在应用示范项目安排中,按照城乡一体化要求,结合我区农村的实际,安排一定比例的农村地区示范项目,引导带动LED照明产品应用工程向农村地区覆盖。 (四)实现节能任务目标。通过以上应用工程的实施、推广,至2014年底实现同比口径下照明节能50%以上。 二、责任分工 为完成以上工作目标,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商,确保相关工作安全、顺利推进。 (一)区科技局负责组织、指导、推动LED照明产品推广应用工作,加大对LED产业科技攻关扶持力度,推动我区LED产业的技术进步和发展。 (二)区发改局负责把使用LED照明产品作为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审批立项的前置条件,对于新建项目照明中未使用LED照明产品的不予审批。 (三)区经信局负责将推广应用LED照明产品列入对各镇(街道)的节能考核。 (四)区财政局负责落实区财政投资的LED照明工程建设和改造的资金,研究制定LED照明示范应用项目的财政补贴政策,指导LED照明工程采购、招标工作。 (五)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经信局负责落实对符合条件的LED推广改造项目按年节量给与财政奖励,落实符合条件节能服务公司的税收优惠。 (六)区城管局负责所管养道路、公园等区域LED路灯的改造工作,并指导各镇(街道)和园区建设LED路灯工程。 (七)区公路局负责协助上级相关部门完成国道LED照明建设和改造。 (八)区交运局负责协助上级相关部门完成省道LED照明建设和改造。 (九)区住建局负责建筑工程项目的LED照明推广应用,及负责调整设计规范,使供电设备的设计更有利于LED照明产品的使用;新立项待建的市政工程项目实施中,从设计阶段入手,采用LED照明产品并在工程建设时实施。 (十)区质监局负责指导和推动LED照明产品的标准体系建设和产品检验检测,加快推进LED产业标准化。 (十一)区文广新局负责在电视、电台、报纸、网络等媒体开辟专栏、专刊、专题对LED照明产品和示范工程进行集中宣传。 (十二)人行澄海支行负责协调创新金融产品,根据LED照明工程和EMC业务要求,提供优质融资服务。 (十三)澄海供电局负责制定基于LED照明的最低能效标准,并在用电报装(增容)审批环节对申请用电(增容)单位的照明系统进行能效评价,达不到最低能效标准的照明项目,不予批准。 (十四)莱芜管委和各镇(街道)负责在辖区内推广应用LED。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推广使用LED照明产品协调领导小组要抓好统筹协调,区科技局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做好协调、组织、推进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落实好资金安排、采购招标、项目审批、税收优惠、质量监管、融资服务、宣传引导等工作。要定期召开区推广使用LED照明产品协调领导小组成员会议,通报进展情况,及时解决推广应用工作的各种问题。莱芜管委、各镇(街道)要落实主要领导亲自抓,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指定牵头部门和组成单位,指定专人负责推广应用工作,确保工作任务按时按量完成。 (二)分解落实责任。各地、各部门在摸清现状后,确定具体道路、公共场所照明改造的业主单位,分解落实改造任务到具体的业主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各个阶段、公共场所的分期分批改造实施计划,制定工程实施进度安排表。各地、各部门可选择2—3条条件成熟的道路先进行改造,先易后难,逐步推进。 (三)明确投资模式。各地、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研究选择不同的运作模式。对于道路改造的,可将路灯改造纳入道路改造工程,采取财政投资模式。对于灯杆设施完好的,可采取合同能源管理(EMC)模式,用节约的电费和维护费用偿还改造工程费用。对于有路无灯,需要配套灯杆、电线、变压器等设施的,可采取“建设—移交”(BT)或财政一次性投入等模式。鼓励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来推广应用LED照明产品。 (四)符合采购招标要求。无论采取何种运作模式,在工程实施上,业主单位在选择实施主体和使用产品上,都要依法依规进行采购招标,确定节能服务公司、监理机构、能源审计与节能评估服务机构,确定工程所采用的LED照明产品。 (五)确保工程质量。在节能服务公司的选择上,要选择“具备国家或省(市)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节能服务资质、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专业技术雄厚,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的企业。工程实施所采用的LED照明产品,必须采购经省LED照明产品评估标杆体系检测并列入推荐产品目录的产品。LED灯具制造企业必须保证提供安装的产品与标杆检测产品的一致性,对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标杆目录推荐产品资格。改造后的道路照明指标必须满足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要求,道路照明系统的电压、电流、功率等因素必须符合国家电力设计的标准要求。 四、时间进度 (一)2012年10月31日前,莱芜管委、各镇(街道)、有具体推广应用任务的相关部门,要根据省、市的推广目标和计划进度,制定相应的建设规划和计划进度报送区科技局。 (二)从2012年11月起至12月底,选择试点试行LED照明产品推广工作。重点在老国道(莱美路—中山北路)、中山南路实施改造LED路灯项目(环城路—衙前桥)。 (三)从2013年开始,探索实行LED照明产品推广的合同能源管理(EMC)或其他市场运营模式。重点在城区凤翔、澄华、广益三个街道选择若干个试点,把试点各主要交通干道的照明改造成为大功率LED路灯,主次干道新装的照明灯具全部使用LED路灯。同时对3个街道的公共建筑物的室内照明进行改造,争取至2014年6月前各试点的公共建筑物室内照明LED照明率达25%。 (四)从2014年1月起,全面实施LED照明产品推广工作。计划分两步实施。 一是从2014年1月至6月底,开始推广绿色照明示范工程。根据LED照明技术发展阶段和场所应用条件,实施政府投资大型公共建筑、小区照明、景区照明等照明产品示范和改造工程,推动全区城市道路、公园广场、大型公共建筑等领域使用半导体照明(LED)产品,促进照明产品的升级换代。 二是从2014年下半年起,在全区各镇(街道)的主干道、次干道、支路、公共建筑物室内照明、居民生活区全面推广LED照明改造。力争全区新建的非主干道照明全部采用LED照明、原有的非主干道路灯基本使用半导体照明产品替代传统照明产品,全区各镇(街道)的主干道、次干道、支路、居民生活区LED路灯率达100%,景观照明和公共场所使用LED照明产品100%,公共室内照明LED照明率25%。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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