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汕头市民政局汕头市财政局高龄老人政府津贴发放试行办法的通知
汕民通〔2014〕179号 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通知》(汕府办会函〔2014〕5105号)有关规定,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制订《高龄老人政府津贴发放试行办法》,经市法制局规范性文件法律审查核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民政局 汕头市财政局 汕头市民政局 汕头市财政局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第十三届5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决议,根据《汕头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广东省老年人优待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8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我市80岁以上高龄老人政府津贴(下称“高龄津贴”)发放办法。 第二条 发放对象。具有本市户籍、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高龄老人。 第三条 发放标准。 (一)80周岁以上的五保低保高龄老人每人每年发放高龄津贴360元。 (二)80周岁以上不满100周岁的非五保低保高龄老人,中心城区每人每年发放高龄津贴350元。非中心城区参照中心城区发放标准执行(可按月或按年计)。 (三)100周岁以上(含100周岁)的高龄老人每人每月发放百岁老人长寿保健金300元。 第四条 80周岁以上五保低保老人高龄津贴的发放采取在五保低保金帐号中直接增发的形式,五保低保老人不用另行申请。百岁老人长寿保健金的资金负担及发放办法,按照《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百岁老人长寿保健金标准的通知》(汕府办〔2010〕66号)文件执行。 第五条 80周岁以上不满100周岁的非五保低保高龄老人申报高龄津贴的流程。 (一)申请: 1、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以申请当年12月31日算满80周岁)不满100周岁的非五保低保高龄老人(以申请当年12月31日算不满100周岁)可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 2、申请人需提供下列相关证件和材料:①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与身份证不一致的,以户口簿为准);②《汕头市高龄老人政府津贴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③以申请人为开户人的指定金融机构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因身体原因确实不能自行提出申请的,可委托其成年的直系亲属、配偶代为申请,但需提交申请人本人的授权证明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对申请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需提交监护人和被监护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并由村(居)委调查核实出具证明(证明需调查人员签名确认)。 (二)受理:村(居)委会对申请人的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高龄津贴申请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受理。 (三)审核:村(居)委会受理后,将申请人证件、材料报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四)审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区(县)民政局审批。 第六条 各区县应向社会公布高龄津贴业务受理时间。 第七条 中心城区80周岁以上不满100周岁的非五保低保高龄老人的高龄津贴发放流程: (一)中心城区高龄津贴采取委托金融机构代发的形式每年一次性核发。 (二)中心城区各区民政局于每年11月20日前将辖区内当年享受高龄老人政府津贴人员名册(包括具体金额)分别报送市民政局、区财政局、承担发放津贴的金融机构。 (三)市民政局应当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市财政局报送当年中心城区各区享受高龄津贴人数,市财政局于每年12月10日前将市财政按照比例负担的高龄津贴补助资金一次性下拨给相关区财政局。 (四)中心城区各区财政局根据区民政局提供的辖区内当年享受高龄津贴人员名册,于每年12月底前将高龄津贴资金划入承担发放高龄津贴的金融机构。 (五)承担发放高龄津贴的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区民政局提供的辖区内当年享受高龄津贴人员名册,于次年春节前将高龄津贴划入高龄老人的银行账户。 非中心城区参照以上规定确定本区(县)的发放流程。 第八条 各区(县)民政局和区(县)财政局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发放高龄津贴的金融机构并向社会公布。原则上由发放社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承担高龄津贴发放业务。 第九条 各区(县)财政局要将高龄津贴资金列入年度预算。 第十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委会要逐年对辖区内拟发放对象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申领高龄津贴的对象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健全档案,坚持动态管理,并列入村(居)务公开内容。 第十一条 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区(县)实施高龄津贴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高龄津贴资金,不得以虚报年龄、隐瞒辞世情况等方式骗取高龄津贴资金。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9月30日止。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重新修订。
2014年10月15日
高龄老人政府津贴发放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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