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汕头市龙湖区丹阳庄东区19座103号房
公 告
受委托,通过拍卖交易方式,向社会转让下列标的,有意者请在公告期内(即日起至2017年5月27日止)持相关有效证件前来我中心办理登记手续并缴交保证金:
一 、转让标的
1、位于汕头市龙湖区丹阳庄东区19座103号房(土地用途:住宅,建筑面积:21㎡),转让底价:¥174930.00元,交易保证金:¥8000.00元。
二、意向受让方的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须在公告期限内持相关有效证件前往汕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登记手续,并在公告期限内向汕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纳保证金。
2、意向受让方需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且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其他合法登记的组织。
3、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交易条件如下:
1、转让方按交易标的现有质量、现房屋规定的用途和现状转让。拍卖成交标的如需由甲方负责承担分户墙构筑,则买受方需在汕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出具成交证明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转让方,转让方在接到通知的1个月内负责完成分户墙构筑(不负责批挡等其他事项).
2、受让方认可并承诺按交易标的现有质量、现房屋规定的用途和现状予以受让。意向受让方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意向申请,即视为已对转让标的进行了现场实地踏勘,清楚并接受房屋的实际现状。
3、本次交易标的转让过程中所涉及的一切税、费由交易双方各自依法承担。《资产交易合同》中有特别约定的,依《资产交易合同》约定执行。规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则由受让方承担。
4、在产权交易机构出具交易证明后40日内移交房屋实物。
5、转让标的物相关的物业管理等费用,在移交之日前由转让方承担,移交之日以后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标的物未配套提供水、电等设施的,受让方需自行解决水电配套设施。
6、意向受让方最终被确认为受让方时,其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成交价款。意向受让方须在签订《资产交易合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或拍卖佣金)。
7、如果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因其自身原因终止交易,其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回,并按有关规定承担责任。
8、未成交的意向受让方,其交纳的保证金不计息退还。
四、交易收费
1.本次交易由汕头绅达拍卖行组织实施拍卖,拍卖机构向转受双方收取成交价款 3%的交易服务费及拍卖佣金。拍卖机构收取交易服务费及拍卖佣金后,负责承担本次交易转受让双方应当向汕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支付的交易服务费用,余下款项作为拍卖机构的拍卖佣金。汕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汕头绅达拍卖行按各自收取的服务费或拍卖佣金开具***。
标的展示时间: 2017年5月24日
拍卖标的详细情况请登录
http://www.stggzy.gov.cn/stggzy/default.aspx或
http//www.stpe.net查询或与我中心联系。
联系地址:汕头市长平路11街区财政综合大楼2楼
联系电话:0754-88179724 联系人:佘先生 陈***
拍卖机构:汕头绅达拍卖行 拍卖时间:2017年6月2日下午15时 拍卖地点: 汕头市丹阳庄阳光花园1期14栋104,联系电话:88565041
汕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7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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