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意见的通知
汕府〔2016〕10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头市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与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公安消防局)联系。
汕头市人民政府
2016年9月22日
汕头市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意见
为加强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和《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本意见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投入使用的高层民用建筑的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本意见所称高层民用建筑,是指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高度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国家相关标准调整的,从其规定。
二、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立足自防自救,实行统一管理。
三、业主是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人,物业使用人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责任。 高层民用建筑共用部分消防安全由全体业主共同负责,高层民用建筑专有部分消防安全由相关业主各自负责。供电、供水、燃气、电视、通讯等经营性设施设备的消防安全由相关专业经营单位负责。
四、同一高层民用建筑有两个以上业主、使用人的,业主、使用人应当确立消防安全管理单位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以下称统一管理机构)负责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工作,实行统一管理。业主、使用人应当支持、协助和监督统一管理机构的工作。
统一管理机构确立前,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纳入前期物业管理的内容。对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管理的高层民用建筑,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督促、协助业主、使用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五、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工作实行统一管理的,业主、使用人应当与统一管理机构签订委托管理合同,对消防安全防范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与管理、火灾隐患整改、消防档案资料留存与交接、相关资金的筹集与使用、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六、统一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委托管理合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组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建立消防档案,对消防设施器材、安全疏散设施、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面等进行管理维护。
统一管理机构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应当劝阻、督促改正;发现消防设施损坏、无法正常运行等情况的,应当及时通报相关业主、使用人和业主委员会。对不听劝阻、制止的行为和不能及时消除的消防隐患,除依法采取相关火灾预防措施外,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业主、使用人和业主委员会应当支持、监督统一管理机构的工作。
委托管理合同终止时,统一管理机构应当向业主、使用人移交消防档案资料,办理消防设施器材、共用部位的消防安全等查验承接手续。
七、扩建、改建的高层民用建筑(含住宅以外部位的室内装修、建筑保温系统改造、用途变更),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抽查手续。扩建、改建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应当事先告知高层民用建筑的统一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八、对高层民用建筑进行局部改造或者室内装修施工过程中不得影响其他区域消防设施的使用,施工区域与其他区域之间应当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高层民用建筑使用功能,不得擅自改动防火分区、消防设施等消防设计内容或降低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
九、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车通道、防火间距、消防救援场地应当设置禁止占用的标识。划定、设置停车泊位、设施时,不得妨碍消防车通行。不得在消防车通道出入口设置固定隔离桩等设施。高层民用建筑外墙装饰装修、建筑屋面使用以及广告牌的设置,不得影响防火、逃生和灭火救援。
十、高层民用建筑的共用消防设施发生故障或者损坏的,统一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组织维修。因建筑改造、设备检修等情况需要临时停用消防设施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消防安全,并及时告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十一、高层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委托具备消防设施检测资质的机构,对消防设施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技术检测,确保设施的完好有效。高层民用建筑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消防行业职业资格培训持证上岗。
十二、高层民用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更新、改造和共用部位火灾隐患整改的费用,在建筑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除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等依法或者约定由物业服务费用支出的外,其他费用可以纳入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开支范围;无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由相关业主按照约定承担,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各自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所占比例承担。费用支出情况应当向业主、使用人公示。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设施发生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或者不及时维修可能危及人身安全、公共安全的,业主、使用人或者统一管理机构应当立即组织维修、更新和改造。
十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高度重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工作,协调解决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并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整改重大火灾隐患。
物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物业服务活动的管理和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执法活动予以协助、配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部署和要求,组织开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检查,督促消除火灾隐患。
十四、镇(街道)、村(社区)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高层民用建筑纳入消防安全网格化的重点管理范围,确保消防安全。
十五、统一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成立志愿消防队伍,根据高层民用建筑的特点和使用情况,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年至少组织1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业主、使用人应当配合并积极参加。
十六、违反本意见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公安部相关规章进行处罚。
十七、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0月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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