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高新局罚公字20174号徐名裕(珠海市唐家誉记干货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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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4月30日发表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 ||||||||||
[珠高新]局罚公字〔2017〕04号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珠高新)食药监食罚〔2017〕0313-1号 | 徐名裕(珠海市唐家誉记干货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 徐名裕(珠海市唐家誉记干货行) | — | 徐名裕 | 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和违法所得并罚款。 | 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纳到银行。 | 珠海高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3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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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8 09:15:45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