坪地街道岭背安置小区市政配套工程竣工决算审计
一、工程概况
本工程位于坪地街道,经深龙发改〔2010〕418号批准实施,计划投资217万元。主要工程内容为:小区内给排水管道工程、巷道硬底化及道路照明工程等及其他费用。建设单位为坪地街道办,在深圳市工程交易服务中心龙岗分中心招标后,确定施工单位为深圳市天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造价1 437 700元。监理单位为深圳市鲲鹏工程顾问有限公司,设计单位为深圳市博艺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该工程于开工日期2010年5月5日,2010年7月23日竣工并交付使用,质量等级评定为合格。
二、工程造价审计情况
该工程在深圳市诚信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和建设单位结算审核的基础上进行审计,送审造价为1 685 536.***元,审计审定造价为1 680 754.7元,核减金额4 781.94元,核减率为0.28%(详见附表)。
三、工程财务审计情况
至审计时止,坪地街道办收到区财政局拨入本项目资金1 400 000元。
四、审计评价
审计结果表明,建设单位在项目管理方面,基本执行了建设程序,工程资料齐全;在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方面,会计资料基本完整,所披露的会计信息基本真实反映了本项目的建设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
五、存在问题
(一)多计工程造价4 781.94元。造价核减的主要原因是:建筑安装工程费工程量调整,共计核减金额4 781.94元。
(二)多付监理费691元。监理费审计审定造价为49 309元, 已支付监理费为50 000元,多付深圳鲲鹏工程顾问有限公司监理费691元。
(三)未按规定及时送审项目竣工决算。该项目2010年7月竣工验收,2012年7月送审,未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90日内送审,该行为与《龙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深龙府〔2008〕29号)第四十二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在60日内编制完成工程结算、竣工决算,报区发改部门委托审计部门审核,并应在90日内将完整的建设项目有关资料报送区审计部门进行竣工决算审计的规定不符。
六、审计处理意见
(一)关于多计工程造价4 781.94元的问题。根据审计署等六部委联合颁布的《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审投发〔1996〕105号)第十四条工程价款结算中多计少计的工程款应予调整的规定,该工程结算中多计工程造价4 781.94元应予以调减,以审定造价1 680 754.7元进行结算。
(二)关于付监理费691元的问题。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第四十条已签证多付工程款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或直接收缴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及时向深圳鲲鹏工程顾问有限公司收回多付的监理费691元。
(三)关于未按规定及时送审的问题,建设单位今后应加强对工程竣工决算送审的管理工作,及时将完整的建设项目有关资料报送审计部门进行竣工决算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