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区棚户区改造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宝安区棚户区改造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
2018年9月29日
深圳市宝安区棚户区改造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4〕2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我区棚户区改造工作,提升城市发展质量,拓展城市发展空间,根据《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市政府令第292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府规〔2018〕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深圳市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办法》(深建规〔2016〕7号)、《深圳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界定标准》(深建规〔2016〕9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宝安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符合《实施意见》规定条件的老旧住宅区,可纳入本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
符合《实施意见》规定的城中村、旧屋村,也可纳入本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城中村、旧屋村按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 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工作指挥部(下称“区指挥部”)作为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全区棚户区改造工作。
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下称“区主管部门”),负责区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各街道相应设立分指挥部,按照属地原则,就辖区范围内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下称“项目”)开展前期组织、协调及维稳工作。
区指挥部实行例会制度,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由总指挥或受委托的常务副总指挥主持,参会单位根据会议审议内容确定。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区指挥部研究解决棚户改造工作涉及的重点、难点问题,并负责审议或审定棚户区改造的重大事项。具体职责包括:
(一)审议开展棚户区改造前期工作;
(二)审议棚户区改造计划、实施方案;
(三)审定搬迁安置补偿方案;
(四)审议房屋征收问题;
(五)审定项目终止问题;
(六)审定其他棚户区改造重大事项。
第五条 区主管部门负责棚户区改造日常工作的具体统筹、协调及监督。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定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相关政策;
(二)组建棚户区改造实施主体预选库;
(三)编制项目概念规划和组织实施主体编制专项规划;
(四)受理前期工作开展、棚户区改造计划纳入、项目终止的申请;
(五)确认项目实施主体,与实施主体签订项目监管协议;
(六)初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和搬迁安置补偿方案;
(七)办理限期搬迁通知的备案和建筑物拆除工程备案;
(八)区指挥部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区城市更新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就项目范围提出意见;
(二)审查项目概念规划;
(三)依程序审查、报批项目专项规划;
(四)办理建设用地规划审批、工程规划审批等相关手续。
第七条 区规划国土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依职能配合街道办事处对土地和建筑物信息、住房权属等情况的摸底调查;
(二)根据实施主体的申请,依职能核查项目范围内的土地、建筑物等相关信息;
(三)将项目依程序纳入年度城市建设与土地利用实施计划。
第八条 区房屋征收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将纳入棚户区改造计划的范围列入下一年度房屋征收计划草案,并报市房屋征收部门;
(二)对区指挥部决定启动征收程序的项目,依程序实施房屋征收。
第九条 区财政部门按规定保障区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开展棚户区改造的相关工作经费。
第十条 各街道办事处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建立棚户区改造工作机构、工作机制;
(二)依职权开展准备工作,以及指导业委会开展准备工作;
(三)受理业委会关于启动项目的相关申请材料,初步确定项目范围,向主管部门申请开展前期工作;
(四)开展棚户区改造前期工作,包括征集改造意愿、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实施方案;
(五)申请纳入棚户区改造计划;
(六)开展搬迁安置补偿协议签约准备工作,包括组织实施主体制定搬迁安置补偿方案,编写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并与实施主体和被搬迁人签订三方《搬迁安置补偿协议》;
(七)牵头处理信访维稳事项;
(八)区指挥部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实施主体具体工作职责和义务为:
(一)根据区主管部门的组织安排,编制项目专项规划,报区城市更新部门审查;
(二)进行权属核查,确定被搬迁人;
(三)签订《搬迁安置补偿协议》,并支付补偿款;
(四)发布搬迁通知,组织开展被搬迁人的搬离和清空,并进行房屋拆除和权属注销;
(五)开展项目立项、选址工作,办理规划、建设等报批手续,开展施工建设、管理以及规划、建设、消防的验收等工作;
(六)项目建成后,组织回迁房的安置工作,并按有关规定移交、运营保障性住房和人才住房;
(七)开展与项目有关的其他工作及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和义务。
第十二条 区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行业监管的原则,依据职能分工,互相配合,做好棚户区改造的组织、协调、审批、监管及服务工作。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 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推进应充分体现项目的整体公共利益,尊重项目范围内的权利主体意愿,同时兼顾效率和公平。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于因改造意愿达不到本实施细则的要求或被搬迁人比例不足导致项目无法继续推进的,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终止项目。
对于因《搬迁安置补偿协议》的签约率达不到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导致项目无法继续推进的,可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实施房屋征收,或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终止项目。
第十四条 区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建立预选库的方式,选取项目实施主体。区主管部门也可确认人才住房专营机构为实施主体。
项目实施主体预选库的管理办法由区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搬迁安置补偿方式和标准,按照《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棚户区改造前期工作
第十六条 棚户区改造原则上由业主申请启动,涉及重大安全隐患等特殊情形的,可由街道办事处依职权启动。
业主申请启动棚户区改造的,应由业委会(城中村、旧屋村由承担业委会相同职能的组织)作为申请主体,统筹梳理业主诉求,并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完成准备工作后报街道办事处,由街道办事处依程序向区主管部门申请开展前期工作。
街道办事处依职权启动棚户区改造的,由街道办事处完成准备工作后向区主管部门申请开展前期工作。
第十七条 申请主体申请开展前期工作前,应依序完成下列准备工作:
(一)初步征集改造意愿;
(二)有改造意愿的权利主体占小区权利主体总人数达85%以上的,委托有资质的机构依法开展下列一项或几项评估、鉴定工作:
1. 1.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2. 2. 消防安全评估;
3. 3. 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评估;
4. 4. 危房鉴定。
(三)汇总项目范围内的土地与建筑物信息、住房产权信息。
街道办事处结合评估或鉴定情况、初步改造意愿征集情况等内容初步确定项目范围,将项目范围征求区城市更新部门意见后,向区主管部门申请开展前期工作。
本条规定的各项准备工作所需费用,由申请主体承担。
第十八条 区主管部门对街道办事处上报的项目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报区指挥部审议后,可以开展前期工作。
第十九条 区主管部门组织编制项目概念规划,经区城市更新部门审查后,在项目现场征询公众意见,为期不少于15日。
第二十条 街道办事处根据概念规划,依序开展下列前期工作:
(一)征集项目范围内权利主体的改造意愿。意愿征集工作启动六个月后,有改造意愿的权利主体的人数未达到权利主体总人数的95%,或建筑面积未达到总建筑面积95%的,意愿征集工作终止;
(二)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实施方案。意愿征集工作启动六个月内,有改造意愿的权利主体的人数和建筑面积占权利主体总人数及总建筑面积均达到95%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实施方案,报区主管部门审查;实施主体的选取方式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三)向区主管部门申请纳入棚户区改造计划。
第三节 棚户区改造计划及专项规划编制
第二十一条 区主管部门对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棚户区改造计划申请和实施方案进行初审后,报区指挥部审议。审议通过的,纳入棚户区改造计划,由区主管部门报市主管部门备案并予以公示。
第二十二条 纳入棚户区改造计划的项目,按照《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市政府令第292号)的相关规定,由区房屋征收部门将项目范围列入下一年度房屋征收计划草案,并按规定报送市房屋征收部门。
第二十三条 纳入棚户区改造计划的项目,由区规划国土部门纳入年度城市建设与土地利用实施计划。
第二十四条 区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确定实施主体,核发确认文件,并与实施主体签订项目监管协议,监管协议中应明确约定各方关于信访维稳、建筑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及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由区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主体编制项目专项规划。
第二十六条 实施主体按要求编制完成项目专项规划后报区城市更新部门,由区城市更新部门按照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的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专项规划审批通过后,由区主管部门在项目现场公告,或以其他方式通知权利主体,并作为棚户区改造项目相关行政许可的依据。
第四节 权属核查及协议签订
第二十七条 实施主体通知建筑物权利主体提供权属证明资料,并根据需要向区规划国土部门和深圳市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对项目范围内的土地及建筑物进行信息核查,初步确定被搬迁人,经公示和异议处理程序后,最终确定被搬迁人。
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相关部门配合实施主体的权属核查,及时、妥善处理权属核查过程中的信访维稳事件。
项目范围内土地及建筑物的权属核查及认定规则由区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经公示确定的被搬迁人比例不足项目范围内建筑物权利主体的95%的,本项目终止,原则上三年内不再纳入棚户区改造计划。
第二十九条 签订《搬迁安置补偿协议》前,街道办事处依序开展下列准备工作:
(一)组织实施主体制定搬迁安置补偿方案,并征求被搬迁人意见;
(二)编写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三)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与搬迁安置补偿方案报区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区指挥部审定。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与搬迁安置补偿方案审定通过后,由区主管部门报市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取得市主管部门准予备案的意见后,街道办事处将搬迁安置补偿方案在现场公示15日,公示期满后,正式启动签约工作,签约期限为六个月。
街道办事处、实施主体和被搬迁人应在签约期限内签订三方《搬迁安置补偿协议》。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终止:
(一)签约期限届满,已签约的被搬迁人人数未达到权利主体总人数的95%,或房屋建筑面积未达到总建筑面积95%的,街道办事处申请终止本项目,经区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指挥部审定;
(二)签约期限届满,已签约的被搬迁人的人数和房屋建筑面积占权利主体总人数和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均达到95%但不足100%的,实施主体可向街道办事处申请终止本项目,街道办事处也可以主动提出终止本项目,经区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指挥部审定。
经区指挥部审定终止的项目,原则上五年内不再纳入棚户区改造计划。
第三十二条 签约期限届满,已签约的被搬迁人的人数和房屋建筑面积占权利主体总人数和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均达到95%时,街道办事处编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并提交区主管部门,区主管部门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提出实施房屋征收的建议,报区指挥部审议。区指挥部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同意实施房屋征收的,有关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开展房屋征收工作。
项目范围内涉及违法行为的,区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启动行政处罚程序。
第五节 搬迁及后续工作
第三十三条 《搬迁安置补偿协议》签约率达到100%,或已完成房屋征收或行政处罚程序的,实施主体发布限期搬迁通知。通知发布前,应向区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实施主体按照《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房屋拆除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取得区主管部门的房屋拆除备案后,在区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开展建筑物拆除工作,并根据《实施意见》的规定,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产权证书注销登记。
第三十五条 建筑物拆除并注销产权证书后,实施主体按照《实施意见》的规定办理相关用地审批、建设工程审批等手续,开展项目的建设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区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制定配套操作文件。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