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安区重点产业项目和总部项目遴选及用地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宝安区重点产业项目和总部项目遴选及用地保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
2019年9月11日
宝安区重点产业项目和总部项目遴选及用地保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粤港澳大湾区战略部署,推进广深科技创新走廊建设,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精准保障重点产业项目和总部项目用地需求,依据《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深府规〔2019〕4号)、《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深府规〔2017〕7号)及《深圳市总部项目遴选及用地供应管理办法》(深府〔2018〕1号)(以下简称《总部遴选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宝安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宝安区区级重点产业项目和总部项目遴选及用地保障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重点产业项目是指经遴选认定,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产业项目。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总部项目是指符合深圳市总部用地申请条件,且在宝安区范围内申请商业服务业用地建设总部大厦的项目。
第二章 重点产业项目遴选程序
第四条 申请遴选的区级重点产业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实施主体应为注册地在宝安区或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迁入宝安区的独立法人;
(二)项目内容应符合我市产业政策,行业类别不属于《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规定的限制发展类和禁止发展类。
第五条 申请遴选的项目实施主体至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上年度营业收入在5亿元以上,且近三年年均增长率保持在10%以上的企业;
(二)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
(三)上年度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连续三年营业收入年增长率40%以上且研发费用投入占年收入10%以上的企业;
(四)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五)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
(六)深圳市认定的杰出人才、领军人才、孔雀人才、孔雀团队作为主要发起人设立的企业;
(七)获市、区政府产业引导基金或其子基金投资,且估值超过10亿元的企业;
(八)市、区政府同意开展遴选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 根据项目所属行业类型,分别由区各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
(一)高新科技类项目、军民融合项目由区科技创新局受理;
(二)先进制造和传统优势产业类工业项目、商业、商务服务业、物流业、金融业项目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金融工作局)受理;
(三)属于产业经营性质的文化创意、影视、体育、旅游业项目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受理;
(四)项目意向用地所在街道办可在区产业部门指导下,参照本办法牵头实施遴选;
(五)其他项目根据区政府工作分工确定。
第七条 项目实施主体在申请进行遴选时应提交如下资料:
(一)遴选申请报告;
(二)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近三年审计报告;
(三)近三年纳税证明;
(四)其他符合本细则第四条、第五条条件的佐证材料。
第八条 区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报材料后,按照如下规则对遴选企业进行评分:
(一)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每一千万元积1分;
(二)上一年度实缴纳税额每一百万元积1分;
(三)承诺单个产业监管期内年均营业收入较提交申报材料上一年度每新增一千万元积1分;
(四)承诺单个产业监管期内年均实缴纳税额较提交申报材料上一年度每新增一百万元积1分。
以上各项积分之和为企业总积分,其中营业收入指标以第三方机构审计结果为准,实缴纳税额以企业实际缴纳税额的净值为准(不含代扣、代缴、免抵、退税部分),承诺新增年均营业收入和新增年均实缴纳税额等指标纳入产业监管协议进行监管。
第九条 遴选积分50分以上的项目,由区产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项目可行性,并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第十条 区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就项目遴选材料征求各单位意见,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核查意向用地单位在我市已有用地情况,并就项目用地可供选址区域、土地供应方式及供应条件等提出意见;其他相关部门依据自身职责提出意见。
第十一条 区产业行政主管部门汇总遴选评分、专家评审意见、各单位意见,并提请区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经审议通过的项目确定为区重点产业项目,其他为区一般产业项目。
第十二条 对区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明确拟选址地块的重点产业项目,区产业行政主管部门按以下程序开展遴选方案和产业发展监管协议编制工作:
(一)受理企业提交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起草遴选方案(含竞买资格条件)和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具体内容应符合《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三)征求相关单位意见;
(四)报区司法局进行法制审查;
(五)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六)报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及相关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七)未收到对备案项目异议意见的,按规定公示;收到对备案项目异议意见的,经区政府提交市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小组审定后,由区产业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公示;区产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集处理公示期间的反馈意见。
第十三条 已备案的重点产业项目遴选方案(含竞买资格条件)和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如有重大变更的,应按本实施细则规定重新组织遴选。
第十四条 重点产业项目遴选方案的有效期1年,自公示结束之日起算。
第三章 总部项目遴选程序
第十五条 市行业主管部门或市发展改革委受理总部项目遴选的,由市行业主管部门或市发展改革委作为项目牵头单位就可供选址区域配套设施建设情况、土地整备情况以及产业发展监管协议草案等方面征求区政府意见,区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区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提出意见,报区政府审定后反馈。
第十六条 区政府受理总部项目遴选的,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受理申请资料,会同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按以下程序开展总部项目初步审查工作:
(一)受理企业提交的总部项目申请材料;
(二)复核总部企业资质及企业上年度地方财力;
(三)组织专家评审;
(四)征求区相关部门意见;
(五)提请区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第十七条 对区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并明确拟选址地块的总部项目,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宝安管理局出具拟选址地块信息后,区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区产业行政主管部门按以下程序开展遴选方案和产业发展监管协议编制工作:
(一)受理企业提交的遴选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起草遴选方案(草案,含竞买资格条件)和产业发展监管协议(草案);
(三)征求区相关部门意见;
(四)报区司法局进行法制审查;
(五)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核;
(六)按照《总部遴选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征求市级产业主管部门意见。
(七)按照《总部遴选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编制遴选方案和产业发展监管协议,设置竞买资格条件;
(八)报市总部项目遴选小组审定;
(九)经市总部项目遴选小组审定通过的,按照《总部遴选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公示。
第十八条 总部项目遴选方案、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和竞买资格条件未经市总部项目遴选小组批准不得变更。如有重大变更的,应按程序报市总部项目遴选小组审定。
第四章 用地保障
第十九条 重点产业项目用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带产业项目”挂牌出让(租赁)、先租后让等方式供应,鼓励重点产业项目用地联合投标或竞买。重点产业项目用地采用租赁或先租后让方式供应的,企业自竞得土地租赁权时,需与政府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及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并约定土地用途、建设开发期限和使用权租赁期限。土地使用权租赁期限自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算,租赁期限设置为8年;租赁期届满前6个月,项目承诺的各项投入产出指标通过履约考核,可申请续租或由租赁转为出让;租赁总年限不得超过20年,且出让年限与已租赁年限之和不超过30年;履约考核未通过或基于公共利益考虑,由区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条 总部项目用地供应按《总部遴选管理办法》第五条有关规定执行,采取挂牌出让方式供应。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主体在提交申报材料时应承诺,不存在以下违法违规情况,如存在隐瞒、虚报行为,未取得用地的,五年之内不得再次参与区重点产业项目用地投标、竞买或租赁;取得用地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租赁权,其自用及未转让部分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一)近三年存在严重违法行为或犯罪行为;
(二)涉嫌单位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主体在提交申报材料时应承诺,如在启动遴选方案编制程序后退出投标、竞买或租赁的,五年之内不得再次参与区重点产业项目用地投标、竞买或租赁。
第二十三条 竞得土地后,竞得人持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竞买资格条件核实文件与区政府授权的区产业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产业发展监管协议。联合竞得土地的,各中标人或竞得人应当分别与区政府授权的区产业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产业发展监管协议。
第二十四条 重点产业项目产业监管协议中应当明确各项监管指标,具体包括:
(一)项目承诺投资强度(投资总额/占地面积)不少于2亿元/公顷;
(二)项目承诺土地产出率(单个监管期内年均营业收入/占地面积)不少于2亿元/公顷;
(三)项目承诺税收强度(单个监管期内年均实缴纳税额/占地面积)不少于1400万元/公顷;
(四)项目承诺单位增加值能耗,符合深圳市节能标准。
第二十五条 区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各产业领域重点产业项目产业发展监管实施细则,负责组织实施重点产业项目监管考核工作。
第二十六条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组织实施总部项目产业发展监管考核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市重点产业项目和总部项目遴选及用地保障相关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