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建(构)筑物公共服务设施可以纳入旧屋村
(1)《规定》或者《办法》实施前已经建设的旧(祖)屋(含因年久失修等原因坍塌或者废弃但墙基尚存的情形);
(2)《规定》或者《办法》实施前已经建设的旧(祖)屋,在2009 年6 月2 日之前进行重建、加建、改建、扩建,不涉及扩大建筑基底范围,且重建、加建、改建、扩建后总建筑面积不超过480 平方米的;
(3)《规定》或者《办法》实施前已经建设的为旧屋村生活服务的教育(幼儿园、托儿所、村小学等)、医疗卫生(卫生所、公厕等)、交通(村道、街巷、胡同等)、民俗活动(礼堂、祠堂等)、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村委会、农贸市场等)等公共服务设施,现状仍用于公共服务功能的;
(4)《规定》或者《办法》实施前已经建设的风水塘、球场、活动广场、晒谷场等公共空间及其他零散用地,原则上总量不得超过旧屋村范围总用地面积的10%且总面积不得大于3000 平方米;
(5)《规定》或者《办法》实施前已经建设的,依照《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等规定已办理房产证的私房。
注:《规定》或者《办法》实施前指的是1993年7月14日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