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明年起施行港澳籍游艇可申请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本报讯 记者姜平报道:记者昨日获悉,《珠海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下简称《条例》)经珠海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并经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将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有关港澳籍游艇可申请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及渡口管理方面的规定都富有创造性。
据悉,近年来,我市实施“以港立市”战略,大力发展港口航运经济以及游艇等新兴产业,港口、海上运输业迅猛发展,各项指标逐年快速上升,尤其是油、气、化学品等危险货物的运输大幅度增长。水上交通繁忙,安全形势日益严峻。为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制定一部符合珠海水上交通安全实际的地方性法规,十分必要和迫切。
该《条例》共八章五十二条,包括总则,一般规定,游艇管理,渡口、自用船舶管理,通航环境管理,海上搜救,法律责任和附则。其中,港澳籍游艇可申请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规定突破了现行法律,而有关渡口管理的规定则填补了国家立法的空白。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港澳籍船舶按照国外船舶管理,因此在口岸进出境、入境后的航行活动等方面管理措施都较国内船舶更严格。港澳籍游艇如能取得临时国籍证书,即可按国内船舶进行管理。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规定,国外船舶申请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必须先中止或者注销原国籍证明书。
为便利港澳籍游艇进出珠海以及在珠海水域航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在港澳地区办理船舶登记的游艇,可以在不注销已办理船舶登记的条件下,向海事机构申请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取得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后可以在珠海水域航行、停泊,但应当遵守边防、边检等相关管理规定。”
《条例》第四章第十五条至第十九条对渡口的主管部门、安全管理责任、安全检查和培训等作了明确规定。特别是第二十条对乡镇自用船舶的航行规则作了具体规定,填补了国家立法空白,保证了乡镇自用船舶的安全。
来源:2010年10月29日《珠海特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