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宝安区政协五届三次会议第20183051号提案的答复
尊敬的孙甫伶、张东辉、张维忠三位委员:
非常感谢各位委员对财政局(国资委)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们提出的《关于支持区属国企在主干道路绿化保洁、公园管养等城市运营领域做大做强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支持国资国企做大做强的重要性。
党的十九大对新时代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作出重大决策和部署,提出“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进一步重申了这一要求,指出从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到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是国企国资改革发展理念和方式的重大变革。
二、公平竞争是政府采购制度的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政府采购供应商享有自主、平等地参加政府采购的竞争的权利,只要拥有合法的资格,便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竞争。因此,在政府采购过程中,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均享有平等的公平竞争权利。
三、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十条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主要对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并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四、招标文件由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编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采购项目的商务条件、采购需求、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方法、评标标准以及拟签订的合同文本等。
根据上述规定,招标文件(包括评标、定标方法)由采购单位按照自身招标需求编制。
五、采用评定分离原则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人定标。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评标定标分离原则是指在政府集中采购程序中,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由采购人根据评审委员会出具的评审报告和推荐的候选中标供应商确定中标供应商。
在公开招标过程中,若国有企业被评审委员会推荐为候选中标供应商后,应由采购人确定中标供应商。
最后,非常感谢各位委员对我区区属国企在主干道路绿化保洁、公园管养等城市运营领域工作的关注,请您们继续关心区属国企的发展,多提宝贵意见,共同促进区属国企的健康持续发展。
2018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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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第20183051号.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