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企业经营情况核查及入库工作的通知
南山区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关规定,结合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15年年度调查单位审核确认工作的通知》(国统办普查字〔2015〕66号)的相关要求,我局将对各有关单位的经营情况进行调查,并收取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2014年年度财务报表、2015年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及纳税证明;年产值达到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年销售收入达到限额以上的商业及服务业企业、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和新建投产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必须按期如实向统计部门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请各有关单位严格按照统计报表制度的相关要求做好“四上”企业入库资料准备和统计报表填报工作,对于不按相关要求准备资料和填报的单位,我局将按照有关统计法规进行查处。
对于原有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有变动的公司,在提供资料的时请说明情况,并按照要求提交最新的单位资料。
***1:相关统计法规摘要;
***2:关于进入国家系统填报统计报表的若干说明。
深圳市南山区统计局
2015年10月19日
企业所属相关街道联系方式:粤海、蛇口、招商、沙河
联系人:樊锦菊 2***01254 132****6141
谢日昌 2***07986 159****9020
企业所属相关街道联系方式:南山、南头、桃源、西丽
联系人:李小慧 86712753 132****6277
左小燕 86712751 137****9470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摘要):
第七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关于进入国家系统填报统计报表的若干说明:
(1)审核范围
非2014年新建投产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非2014年新开业的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业企业、2014年新开业或拟纳入统计调查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和资质内建筑业企业。
(2)规模申报条件。
工业企业申报时须达到规模以上(年产值2000万以上),批零住餐业企业申报时须达到限额以上(批发业年收入2000万以上、零售业年收入500万以上、住宿和餐饮年收入200万以上),其他服务业申报时须达到规模以上(年收入1000万以上);建筑业企业申报时取得建筑业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有新建开发项目。
(3)所需申报材料。
所有企业均须提供:法人基本情况表、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工业企业还须提供:截至申报期最近1个月的资产负债表复印件、利润表复印件、在税务部门打印并加盖税务部门公章的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表一)。
批发业、零售业的企业还须提供:截至申报期最近1个月的资产负债表复印件、利润表复印件、在税务部门打印并加盖税务部门公章的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表一)。
住宿业、餐饮业的企业还须提供:截至申报期最近1个月的资产负债表复印件、利润表复印件、在税务部门打印并加盖税务部门公章的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表一)
其他服务业还须提供:截至申报期最近1个月的资产负债表复印件、利润表复印件。
建筑业企业还须提供:带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字样和住建部门公章页面的资质证书复印件、截至申报期最近1个月的资产负债表复印件。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企业还须提供:施工许可证复印件、项目开工现场照片(含有施工铭牌信息)、有资质的须提供在有效期内的资质证书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