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新办法出台
信息来源:财经网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将获得税收优惠。尽管新办法日前才出台,但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税收优惠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
《财经》记者获悉,业界翘首期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及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近日已经出台,不日将正式对外公布。
该办法旨在明确企业所得税“两税合并”后,获得税收优惠政策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具体门槛。
今年1月1日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5+1地区”(五个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还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定期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3条规定了有望享受这两项优惠的企业必须符合的条件,但是更为具体的标准则通过此次出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来细化。
据《财经》记者了解,此次出台的办法由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三部委制定,日前已经***批准,4月14日下发各省市科技、财政和税务部门。
该办法共五章20条,详细规定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组织实施、条件与程序等内容。而其***则详细列举了八大项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细化到每类技术项目,并且有具体要求描述。
依该规定,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将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的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科技、财政和税务部门则组成本地区的认定管理机构(下称认定机构),负责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复审和监管工作。
办法规定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六项具体条件,包括:
一是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五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
二是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是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是企业要持续进行新科技研发活动,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的比例符合要求;
五是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
六是企业的研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其中,近三年研发费用与销售收入比的要求按照企业规模不等分几个档次,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年销售收入5000万至20000万的比例不低于4%,年销售收入20000万以上的比例不低于3%。
认定程序上,首先由企业登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即可提交相关材料,提出认定申请。认定机构组织进行合规性审查,从其组建的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查,提出认定意见。
认定机构将经认定的企业在前述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在网上公布认定结果,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该证书资格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前三个月内可申请复审,通过复审后的资格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则需再次提出申请,按前述认定程序办理。
据悉,尽管该办法日前才出台,但实施时间确定为2008年1月1日,这意味着根据该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从今年1月1日起计算。
该办法实施后,旧的两个认定办法——1996年发布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1996]18号)和2000年发布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2000]324号)将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