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恋时合伙买房 怎料没过3月谈崩了 为讨当年购房款昔日情侣对薄公堂
谈恋爱到了论婚嫁的地步,男女双方共同出资买房。为能获得高按揭却只署了女方的名字。不料,买房手续办完还没过3个月,恋爱就谈崩了。分手后男方要求女方还款,并将昔日恋人告上了法院。香洲区法院近日开庭审理了这起案子,判定双方原有协定房屋共有,驳回男方还款诉求。
为获高按揭以女方名义购房
刘伟 (化名)与李丽(化名)原是一对情侣,2007年10月两人为了将来结婚打算,协商一起购置中山坦洲某花园房屋一套。双方在银行办理房屋按揭贷款手续时,因银行查询到刘伟曾有不良贷款记录,为了提高房屋按揭的金额,两人经协商,决定以李丽个人的名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及向银行办理按揭手续。
首期款 136633元中,刘伟支付86633元,李丽支付了50000元。此后每月按揭款3636元均由李丽负责支付,房子至今尚未办理房产证。
男方要退房女方不答应
不料2008年1月恋爱谈崩了。双方分手后,两人在同月17日签订书面《证明》一份,证明他们为了方便,双方同意以女方的名义办理房屋产权证,但实质上属于两人共同房产。
但之后没过多久,刘伟突然要求李丽退回他付出的购房款并同意放弃房屋产权,但李丽认为按照出资额,刘伟应享有涉案房屋的部分产权,不同意退款。
由于多次向女方请求退回前述款项均被拒绝,刘伟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丽一次性退还自己本金,而利息的计算从立案之日起到前述款项还清之日止。
违反先前约定男方败诉
刘伟认为其投入的购房款,属于李丽欠他的债务,李丽则认为双方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法院认为,没有任何借条、借据等证据可以证明刘伟出资是借款给李丽买房,相反,从2008年1月17日的《证明》可以看出,两人一致明确涉案房产是双方共有房屋,此证明表达了双方的真实意思,对原、被告均产生法律约束力。原告现在的诉求违反了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于是驳回刘伟的诉讼请求。